《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12月0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普府〔2012〕64号)、《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普陀区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普文发〔2012〕29号),结合2012年度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包括文化创意产业类项目和文化事业类项目的项目验收工作。

二、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工作由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创办)主持,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及各街道(镇)参加,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预审,项目承办单位发起申请并配合完成。

验收方式采取集中验收和现场验收两种方式。

三、验收流程

(一)验收申请

项目承办单位根据项目申请表和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在完成项目的审计及项目总结准备工作后,向区文创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二)验收预审

区文创办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项目验收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对验收申请材料提供不全,或者未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的项目不予组织验收。项目承办单位应在补全有关验收申请材料,或者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后,重新申请验收。

(三)项目验收

区文创办组织成立验收项目专家组。专家组对照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重点检查项目的完成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出具专家意见。区文创办委托区审核小组对专家意见进行审核并填写验收结论,上报区文创办。

(四)验收结论处理

对验收合格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将全部验收材料一式四份胶装成册并签章,提交区文创办。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承办单位应重新申请验收。对于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或者项目绩效不佳的项目,区文创办和区财政局保留变更、中止、收回专项资金的权利,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四、专项审计

(一)审计方式

专项审计采取事后审计方式实施。由项目承办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会计师事务所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费用原则上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二)审计内容

1、支持资金申报主体是否合规;

2、承诺的配套资金是否落实;

3、支持资金的收支是否规范;

4、区文创办明确的其他审计监督事项。

(三)审计结论的适用

1、作为专项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2、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

3、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的参考依据;

4、用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用途。

(四)委托审计机构的资质

承担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资质条件:

1、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30名;总部不在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上海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应不低于30人。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B级(含)以上相应审计资质。

3、具有从事本市政府专项资金审计或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或市、区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或者市、区国资委重大改制项目审计的工作经验,并具有较高审计质量。

4、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5、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同行业、同等规模国有企业审计项目经理相关从业经历,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

6、承诺完全理解并接受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全部程序性办法及时间安排;承诺所提交的一切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五、申请验收材料

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承办单位申请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文化创意产业类

1、项目验收报告(参见附件);

2、支持项目审计报告(须由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3、用户报告(4份);

4、项目设备和软件购置清单;

5、项目相关合同及协议复印件;

6、项目成果性文档(可以光盘形式提供),包括项目技术方案、成果图片集、培训方案、刊物等;

7、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8、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根据相关采购管理办法需进行招投标的,提供招投标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中标通知、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等)。

(二)文化事业类和奖励类

1、项目验收报告(参见附件);

2、项目成果性文档,包括新闻报道、社会影响、项目内容等;

3、支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

4、项目申请表等资料复印件;

5、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普陀区文化局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