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专利、品牌及商标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2013年04月16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专利、品牌及商标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

上海市普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普陀区知识产权局

2013年4月16日普陀区专利、品牌及商标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应用和保护,更好地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按照《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年)》(沪府发〔2012〕66号)和《关于加强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普府〔2007〕5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专项资金的来源

本专项资金来源于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专利资助、奖励:资助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授权及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战略制定;奖励专利奖、上海市专利新产品、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及优势企业;

(二)品牌奖励:奖励“中国名牌”、“上海名牌”;奖励“中华老字号”;奖励上海市中小企业“品牌产品/服务”企业;

(三)商标奖励:奖励“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

第三条申报对象(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本区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二)企事业单位诚信合法经营,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二章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申请

第四条专利申请、授权资助

资助对象须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及研发能力,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每家单位每年获本条款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

(一)申请国内专利的,在专利申请获受理后给予代理费资助,额度为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专利授权后给予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500元的资助。

(二)申请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的,在专利获授权后给予每件1万元资助。申请其它国家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明专利的,在专利获授权后给予每件3000元资助。对每件专利的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或组织。

第五条对企业建设和维护专利数据库、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所产生的费用,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后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对企业获“中国专利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企业获“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每项奖励7万元。

第七条对获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的,每项奖励3万元。

第八条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奖励

(一)对获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认定的,奖励30万元;获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认定的,奖励20万元。

(二)对获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奖励30万元。

(三)对获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认定的,奖励30万元;获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认定的,奖励20万元;获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认定的,奖励10万元。

由试点升为示范的,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申报受理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其中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申报受理部门为区商务委。

(一)专利申请、授权资助须在专利申请或授权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申报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普陀区国内专利资助申报表》(附件一)或《普陀区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附件二)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专利受理通知书或授权证书复印件;

5、专利申请及代理等费用票据复印件;

6、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专利奖、专利新产品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奖励所需材料:

1、《普陀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申报表》(附件三);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相关认定材料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品牌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申请

第十条对首次获“中国名牌”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复评获“中国名牌”称号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上海名牌”称号的企业奖励30万元,复评获“上海名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复评获认定的企业,如从未受过品牌奖励,按首次获认定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企业有多个品牌产品获“中国名牌”和“上海名牌”称号的,按各品牌分别进行奖励。同一品牌产品获“中国名牌”和“上海名牌”称号的,按最高标准或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对首次获国家商务部“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对首次获上海市中小企业“品牌产品/服务”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中国名牌”、“上海名牌”奖励申报受理部门为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老字号”、上海市中小企业“品牌产品/服务”奖励申报受理部门为区商务委。

申报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普陀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申报表》(附件三);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商标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申请

第十五条对企业商标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奖励60万元。对企业商标首次获“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奖励30万元;复评获“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上海市著名商标”期满未通过复评,重新申报获认定的,按复评标准给予奖励。复评获认定的商标,如从未受过奖励,按首次获认定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件商标获“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的,按最高标准或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商标奖励资金申报受理部门为工商普陀分局。申报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普陀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申报表》(附件三);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注册商标证复印件;

5、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

6、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审批与管理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扶持资金由区各相关部门负责初审,并报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经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送区政府审签。

第十九条专利申请、授权资助资金,由区知识产权局年初申请,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预拨一定数额资金到区知识产权局。除专利申请、授权资助资金外,其他扶持资金按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与要求,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受奖励单位。

第二十条对未获批准的申报项目,由各受理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答复。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合理有效、科学管理、严格监督为原则,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普陀区科委、普陀区商务委、普陀区工商分局、普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普陀区知识产权局依据自身职能负责解释。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

上海市普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普陀区知识产权局

2013年4月16日

抄送: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