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信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6号)的精神,促进电子信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在普陀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政策所适用的信息产业企业是指在普陀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科技产业发展导向,进行过科技企业登记备案、纳入区信息产业统计的科技企业。原则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且技术领域属于电子信息技术和软件信息服务业;

(二)被认定为上海市软件企业;

(三)其他符合本区信息产业发展导向,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运营模式、具有较大产业化潜力的企业。

第三章重点扶持领域

第三条结合本区信息产业发展实际,本政策重点扶持信息产业的软件设计、软件服务外包、动漫网游、数字媒体、电子商务、LED半导体照明、通信及网络设备、金融信息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等领域。

第四章鼓励创新主体发展政策

第四条鼓励区内企业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对获得市级软件企业登记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3000元;对获得软件产品登记的企业,每件产品给予一次性资助1000元。

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各类资质认定,对获得ISO20000IT服务管理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认证、CMM/CMMI3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以上、涉密系统集成等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获得国家规划内重点软件企业或上海市软件服务外包十强企业等称号的重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对于新引进的信息产业重点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在入驻后的前三年给予房租补贴。

第六条对于信息产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行业龙头企业入驻我区的,按区相关政策执行,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入驻补贴。

第七条鼓励区内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两院院士、国外引进学科领军人物等领衔申报市级以上信息产业类工程中心。对符合上述条件申报成功市级以上工程中心的,给予该工程中心区域内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国家级一般不超过5年、市级一般不超过2年。

对申请国家级信息产业类工程中心并纳入部市合作计划的,从申请期开始,给予区域内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申请成功后累计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八条对获得国家级、市级信息产业集聚区称号的园区和信息产业基地,在规划、平台建设等重点载体建设方面(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除外)给予不超过建设费用总额50%的补贴,补贴金额市级园区不高于80万元,国家级园区不高于150万元。

第九条鼓励科技园区、楼宇及重点企业开展信息产业的相关会展、推广、培训和考察。对推动信息产业集聚、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化起到积极作用、形成较大影响的,酌情给予一定补贴。

第五章相关项目支持政策

第十条对获得上海市经信委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计划资金支持的项目和列入《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计划》的信息产业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匹配。同一单位同时匹配的项目不超过2个,匹配资金与市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企业实施项目的实际支出金额。

对于获得国家或市级信息产业重大项目的,如国家和上海市没有明确规定资金匹配比例的,由项目承接单位提出申请,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区科技创新项目、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等项目的评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息产业企业。对区科技创新项目中属于信息产业类别、视其发展前景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追加扶持资金,加快项目产业化进程。

第六章管理团队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对新引进的信息产业重点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前三年给予一定额度的企业高管个人奖励。

第十三条对回国未满5年、在本区注册信息产业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的留学回国人员,给予一次性资助5-10万元,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对获得国家“”的留学回国人员一事一议。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政策与其他科技政策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企业享受本政策期满后五年内外迁的,应当退还所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信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