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拟征地告知书有关情况信息表[沪〔普〕拟征地告〔2020〕第1006号]
2020年08月19日 来源: 上海普陀拟征地告知书
沪〔普〕拟征地告〔2020〕第1006号
长征镇新村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普规划资源规[2019]40号,国家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金沙江路以南、同普路以北、真光路及两侧部分用地
二、用途:储备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执行;
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告知书发布后,普陀区建设用地事务所会同长征镇人民政府以及新村村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大渡河路1718号A座7楼确认调查结果,确认期限至2020年8月24日。
六、本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五)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六)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联系人:朱祎 联系地址:大渡河路1718号A座7楼
联系电话:52564588*8785 监督电话:52564588*7525
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