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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7年09月1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项目有序建设,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项目稽察工作,普陀区出台了《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以下简称《稽察办法》),下面我们进一步了解一下该文件:

 

问:《稽察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项目稽察范围,主要包括本区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上级部门授权或委托稽察的建设项目等。

 

问:项目稽察由哪个部门牵头?

答:区发改委负责实施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区有关部门和街道(镇)对项目稽察工作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问:项目稽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项目稽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前期工作、报批、报建的情况;

(二)项目管理制度建立、落实的情况;

(三)项目各项施工、货物、服务发包、合同订立及履行以及招投标程序的情况;

(四)项目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措施及落实的情况;

(五)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的情况;

(六)项目竣工验收的情况;

(七)项目实现预期效益的情况;

(八)项目落实有关专项建设规划、投资政策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稽察的情况等。

 区发改委可就上述规定的内容,开展单项或多项稽察。

 

问:对项目开展稽察工作会采用什么方式、方法?

答:区发改委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独立稽察,或会同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项目稽察,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项目稽察的相关工作。

项目稽察工作可以采用告知监管要求、开展业务培训、跟踪进展信息、检查项目现场、核查文档资料、复查整改情况、督导重点问题等方法。

 

问:对出现问题的被稽察单位将做何处理?

答:对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行为,区发改委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以下一项或多项决定: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给予通报批评;

(三)暂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安排;

(四)暂停审批项目法人单位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被稽察单位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问:出现问题的被稽察单位人员承担何种责任?

答:被稽察单位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稽察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虚报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

(二)毁灭、隐匿、伪造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

(三)妨碍项目稽察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四)项目稽察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

 

问:《管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施行期限?

答: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7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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