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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7年08月2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为了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普陀区出台了《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下面我们进一步了解一下该文件:

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本区财政资金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装修、改造项目参照执行。

中央财政性资金或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按照国家、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问:《管理办法》规定财政资金的投资方式是什么?

答:根据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区财政资金可采取直接投资和项目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入。

问:《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基本审批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按照审批权限应由市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问:如何报批项目建议书?

答: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费用)建设项目,以及需办理规划、用地等前期手续的总投资20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费用)建设项目,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并提出使用政府投资规模的需求,报送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对符合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可按规定方式选取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

问:申请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具备哪些材料?

答: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二)用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四)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项目概算及实施方案需要调整该怎么办?

答: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投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政府投资的,应当按照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严禁变更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地点。

其中,由于公共安全、城市运行安全、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投资方面变更调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变更后分项投资可自行平衡调节,项目概算总额不突破的,由区财政局进行投资控制。

(二)变更后项目概算(不含土地费用)突破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会同财务监理单位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开展稽察,并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三)变更后项目概算(不含土地费用)突破额度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按照“先稽察、后调概”的程序,在查明调概原因报区政府认可后,由区发改委办理概算调整手续。其中,涉及技术性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调整,应先由区建管委提出审核意见。

问:项目资金如何申领?

答: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按照程序向区财政局申领建设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申请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问:《管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施行期限?

答: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7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7日。同时《普陀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普府〔2012〕8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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