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顶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发〔2020〕7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21〕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本区职工职业能力,加快培养适应本区产业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制定本实施办法,经区政府第12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上海市普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                                          上海市普陀区总工会

 

2021915

 

 





普陀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

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以促进产技融合为引领。聚焦区内重点产业需求,推进技能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发展需求侧均衡匹配,将产技融合融入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实现技能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联动,促进培训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全方位深度融合。

2.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引导企业根据质量提升、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需要,制定本单位职工培养规划,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培训制度,通过实施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费补贴等专项政策,激发企业积极组织职工开展职业培训的内生动力。

3.以各类培训资源为依托。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职工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大力引导职业院校开展职业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培训,逐步形成企业培训基地、职业院校、社区院校和各类社会其他培训机构广泛参与的职业培训体系。

4.以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加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使用范围及对象

(一)列支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税收征管关系在普陀区的各类企业的职工职业培训实施经费补贴。职业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岗位能力、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培训。职工职业培训可由企业自行开展,也可由相关部门依托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集中开展。

在确保满足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职工职业能力提升需要,将专项资金统筹用于以项目化或整建制等方式实施的职工职业能力提升项目。

(二)补贴对象

专项资金用于为税收征管关系在普陀区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院校的职工职业培训。

 

三、工作职责

由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总工会组成的四部门联审会议统筹推进本区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同时,四部门按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职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中: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分配核拨,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以及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中的会计从业人员职业能力提升项目的组织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区教育局主要负责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区总工会主要负责岗位能力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

 

四、组织实施

(一)优先落实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规定用途

1.关于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补贴

企业有培训需求、具备较完善的培训制度和条件、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且经费使用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认定可自行开展职工内训或委托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培训补贴经费直补企业。

对企业开展职工内训实施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项目600元。对企业自行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补贴额度按其实际支付培训费用的60%-80%核定。

2.关于对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实施补贴

企业有培训需求但不具备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条件的,可申请由相关部门依托培训机构集中提供培训服务,培训补贴经费直补企业或企业委托的培训实施机构。

3.关于落实市级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鼓励企业依据本市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互联网+培训、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等政策文件要求,大力开展企业职工培训,并按照市级文件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全力提升区域技能水平。

(二)统筹使用专项资金支持职工职业能力提升

在确保满足市级相关文件要求落实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前提下,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定位,统筹使用专项资金对相关职业培训重点项目予以支持。

1.开展重点产业职业技能培训

建立区级重点技能培训项目。面向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职业院校、园区征集产业类技能培训项目,经认定后纳入“普陀区重点产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对于整建制组织本区企业职工或本区户籍重点就业群体开展“普陀区重点产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内培训项目,考核合格后,按1000—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加强员工综合素养与学力提升。支持本区企业、职业院校和社会组织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开展行业政策理论知识、职业道德、员工健康素质、职业文明素养以及职业生涯教育辅导等培训,按30元/人/课时的标准给予单位补贴,根据有关产教融合政策文件精神,对列入市、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优先支持,原则上每个单位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开展社区特色培训项目。根据社区居民、就业困难群体、辖区单位技能提升需求,面向本区培训机构征集社区特色培训项目,按30元/人/课时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个培训项目的培训课时最高不超过8课时。

2.加强技能培训载体建设

鼓励申报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为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社会化,切实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搭建企业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平台,畅通技能人才成长,实现“谁用人、谁评价”。对于备案成为上海市企业职工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区内单位,完成首批高级及以上技能评价认定后,按2万/家的标准给予评价机构补贴。

鼓励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区内单位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衔接机制,对获评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或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10万元/家的资助。加强普陀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对获评普陀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5万元/家资助。

鼓励建立劳模(工匠、职工等)创新工作室。对当年命名为区级劳模 (工匠、职工等)创新工作室的,给予团队一次性资助,其中管理、服务类资助5万元,技术创新类资助10万元,用于工作室的环境布置,设施设备添置、器材配置等。

开展区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认定。聚焦智能软件、研发服务、科技金融、生命健康等区级重点产业,面向重点企业、产业园区、职业院校中,试点建设区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承担开发新技能培训项目、设立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开展技能人才提升班、组织技能竞赛等任务。经专家评估,认定为“区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给予20万元/家的资助。

3.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建立首席技师聘任制。对获评普陀区首席技师资助的单位,给予3万元 /家的资助;对经区人社部门推荐,获评市首席技师资助的单位,给予5万元/家的资助。

鼓励申报技能荣誉项目。对经区人社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级技能荣誉称号的,给予获评个人1万元/人的扶持补贴;获得“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上海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给予获评个人5000元/人的扶持补贴。完善区高技能人才的选拔、激励机制,对经评审符合区技术能手选拔条件的,给予个人3000元/人的扶持补贴。

4.大力推进技能竞赛选拔

鼓励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对代表普陀区参加世界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全国技能大赛且荣获奖项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参照市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对代表普陀区参加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且荣获奖项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参照市奖励标准50%的比例配套奖励,最高不高于5万元/家的奖励。对参加普陀区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项的选手给予600—1000元/人的奖励。

鼓励承办竞赛展示活动。对经备案认可后承办普陀区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的单位,按3万元/项目的标准给予承办扶持补贴,包括组织宣传活动、场地能源消耗、专家评审、模块设计、考评等相关支出。

 

五、监督管理

1.强化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各部门可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开展政府补贴培训的单位进行督导、评估、审计,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绩效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地方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将申请获得的职工培训补贴资金全部用于职工培训,建立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内控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2.加强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督导。企业自行或委托开展职工培训的,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督导,四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督导抽查;集中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由区人社局、教育局、总工会按各自职责范围组织督导。

3.发挥企业内部民主监督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作用,通过实行厂务公开、推进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制度等,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方案落实、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力度。

4.对违规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处理。对查实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由区人社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取消其再次申请培训补贴或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其他

1.本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与市级政策不一致的,以市级政策为准。

2.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延长<普陀区关于统筹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3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普人社规范〔2020〕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3.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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