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普陀区关于先行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普陀区关于先行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普陀区关于先行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9〕126号),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以深入推进“一网通办”改革为引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对标全市最高标准、最好水平,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

自本实施方案日印发之日起,对本区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探索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清单要定期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根据沪府办〔2019〕126号文明确的《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共515项)、《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共4项),梳理《普陀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上述清单之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区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职能部门”)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鼓励各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对清单相关事项采取更大力度改革举措。对改革实施中需调整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送区府办,汇总后按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区府办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此类改革方式因涉及法律法规调整,鼓励有关职能部门在征求市级指导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相应的改革事项与实施路径。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本区“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推送至有关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坚决克服“不批不管”的问题。(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负责)

2.审批改为备案。此类改革方式因涉及法律法规调整,鼓励有关职能部门在征求市级指导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相应的改革事项与实施路径。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市级部门指导,逐项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等;确需到现场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原则上要实现当场办结,不得将实地勘查、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作为办理备案的前提条件,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职能部门。企业备案后,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负责)

3.实行告知承诺。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原则上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方便社会监督。

有关职能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给予差别性待遇,包括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比例或频次、实行差异化的信用监管等;对此类企业的监管标准和规则必须与其办证时的告知内容保持一致,因不一致造成的损失由有关职能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此类改革方式一般不涉及法律法规调整,有关职能部门如需实施应征求市级指导部门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提供“可量化、可操作”的改革举措。(责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负责)

4.优化审批服务。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精简审批层级和环节、压减审批材料和时间、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高效办成一件事”主题服务、智能化服务引导、延长或取消许可证件有效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等举措,切实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同时,有关职能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对退件率、补正率较高的事项重点分析原因,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此类改革方式一般不涉及法律法规调整,有关职能部门可在市级指导部门意见基础上,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提供“创新性、便捷性”的改革举措。(责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负责)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全面梳理本条线监管职能范围内的涉企经营许可监管事项,纳入本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探索推进以信用、分类、风险、动态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其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探索构建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不断优化综合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范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负责)

2.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作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落实“放管服”改革,打造营商环境高地的重要抓手,“互联网+监管”是推动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职能部门要运用好“互联网+监管”系统,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分析研判、评估处置,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要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强化信用协同应用,推进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依据企业不同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负责)

3.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健全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的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要提高运用“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实现抽查检查、结果录入、会商研判、审核批准、公示发布等环节的制度化、标准化、常态化。(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负责)

4.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选择一批行业、领域、市场,推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处置,为新兴生产力成长打开更大空间。探索对于部分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于处罚,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负责)

5.不断强化社会监督。落实市场主体责任,提升行业自治水平,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加快构建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实施自律管理。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监管执法中更多参考专业意见。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依法及时核查处置各方反映的问题。(责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负责)

(四)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1.规范企业经营范围与经营许可的衔接。市场监管部门要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建立涉企经营许可项目和经营范围表述的对应关系。许可经营项目,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根据全国统一经营范围标准化规定进行登记;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通过区“互联网+监管”系统精准推送至有关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区“互联网+监管”系统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负责)

2.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区大数据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托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做好区级自建系统企业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管理等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有关单位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责任单位:区大数据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负责)

3.大力推进“一网通办”。加大数据共享应用力度,提高数据归集质量,实现企业线上办事调用电子证照,线下办事利用“随申办”APP电子亮证,免交相应实体证照和复印件,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一次办成”。探索“主题式服务”,利用汇聚共享的各类涉企基础信息和政务服务记录,提供个性化、精准化、智能化服务,变“企业找服务”为“服务找企业”。以“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为基本模式,以设置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为导向,促进线上“一网通办”与线下“一窗受理”深度融合,推动同一事项标准一致、服务一体,线上线下无差别办理。(责任单位:区府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负责)

4.深化业务流程再造。对企业发展周期所涉及的审批事项及办事手续,大力推进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的业务流程再造,围绕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发证方式、管理架构等进行整体性再造,实施一体化办理。系统重构部门内部操作流程、跨部门协同办事流程,设计最优审批路径,加快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应用,实现系统集成、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最大限度“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责任单位:区府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负责)

5.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优化完善并及时公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消除隐性门槛。建立健全一次告知、首问负责、收件凭证、限时办结、咨询服务、挂牌上岗、AB角工作制、节假日办理等基本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推进提前服务,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办事。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运用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责任单位:区府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负责)

三、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区府办、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推进改革。区府办负责统筹推进,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推进落实,做好核发营业执照与相关部门核发许可证之间的衔接,牵头推动建立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相互衔接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依据各自职能,牵头做好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区数据共享平台、“一网通办”区级自建系统相关配套信息化保障工作。各部门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同配合,扎实推进改革。各部门要明确牵头科室和联系人,各部门应主动与市级业务部门对接,按照要求制定本部门实施办法、措施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实施事项所涉及的备案管理办法、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操作规程、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由市级业务部门统一制定。

2.做好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开展政策讲解,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增进企业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企业关切,为顺利推进试点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要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防止执行走样。

3.强化督查考核。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各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取得预期成效。区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做好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区府办对落地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复制推广成功经验,加强督促检查,以强有力的问责问效,推动改革落地落实。


附件:1.普陀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

          2.普陀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


附件1

普陀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

(共37项)

序号

主管部门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1

国家卫生健康委

诊所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区卫生健康委

暂时调整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诊所设置审批”的规定,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改革后,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取消设置诊所的规划限制。

1.建立健全诊所备案制管理制度,明确备案管理流程和要求。2.建立健全诊所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将备案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3.加强信息化监管,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要求诊所与卫生健康部门管理平台对接,及时上传诊疗信息。4.加强监督执法,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强对诊所未备案开展执业行为的监管。5.加强信用管理,将诊所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6.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等相关许可、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曝光典型案件,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2

国家卫生健康委

诊所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区卫生健康委

暂时调整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诊所执业登记”的规定,将诊所执业登记改为备案。改革后,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取消设置诊所的规划限制。

1.建立健全诊所备案制管理制度,明确备案管理流程和要求。2.建立健全诊所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将备案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3.加强信息化监管,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要求诊所与卫生健康部门管理平台对接,及时上传诊疗信息。4.加强监督执法,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强对诊所未备案开展执业行为的监管。5.加强信用管理,将诊所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6.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等相关许可、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曝光典型案件,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3

市场监管总局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区市场监管局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定,将许可改为备案。改革后,企业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2.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3.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1.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2.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4

财政部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区财政局

1.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执业条件(包括企业依法设立、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2.2020年底前实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化。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全覆盖检查,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企业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和违法中介机构名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区人社局

有关单位承诺已具备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6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区建管委

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7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区卫生健康委

对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空气、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卫生标准、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卫生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共场所信息。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8

国家卫生健康委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区卫生健康委

1.对放射诊疗机构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路名路牌)实行告知承诺。2.申请人不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3.逐步探索口腔诊所及口腔门诊部(放射诊疗工作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的)未在校验周期内受到卫生行政处罚的,校验取消现场审核。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医疗机构放射性风险防控监督检查。4.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9

市场监管总局

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区市场监管局

1.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特殊食品除外)(低风险食品)试点适用告知承诺。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4.申请人不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10

国家新闻出版署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

区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办公室

1.公布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和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资金、组织机构、人员、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2.取消“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10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的规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11

国家新闻出版署

从事特定印刷品(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

区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办公室

1.公布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和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资金、组织机构、人员、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2.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3.精简审批材料,推动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4.取消“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10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的规定。5.申请人不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将审批时限由60个工作日压减 至4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12

国家电影局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管理条例》

区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办公室

1.出台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有关单位承诺已具备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2.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电影放映许可的单位,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及时依法处理。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13

教育部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区教育局

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和校长变更的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5.每半年1次公布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过程性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2.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3.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4.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跨部门的实时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实时掌握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对苗头性问题联合研判,积极应对。5.加快“双减半”工作落地落实落细。

1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区人社局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15

生态环境部

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区生态环境局

1.通过建设项目行业特征表实现有关信息系统的衔接,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填报有关信息。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行为和未按址排污行为。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问题多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并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16

水利部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区建管委

1.推进工业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明确园区取水总量管控目标、存量及准入条件,实时公布园区取水许可和许可承量信息。2.按国务院、水利部和市政府统一部署,落实取水许可电子证照试点。3.落实将取水许可纳入全市“一网通办”。4.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分类管理,明确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的取水项目编制水资源论证表、年取水量≧10万的取水项目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节水评价篇章。5.落实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查制度,并承担审查相关费用,技术审查时限压减至15个工作日。6.取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技术审查,由取水许可审批部门直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1.对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的,实时取水量实时监控。2.编制取水许可监管操作手册,规范对取水户的日常监管。3.完成取水许可日常监管APP开发,实时采集监管数据。4.结合水资源费改税工作,将取水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17

文化和旅游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含港、澳投资)设立审批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区文旅局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18

文化和旅游部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区文旅局

1.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2个工作日。2.网上办理审批业务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1.开展“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许可办理机制、“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协同监管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跨部门信息共享和监管联动,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19

文化和旅游部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区文旅局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开展“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许可办理机制、“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协同监管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跨部门信息共享和监管联动,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20

国家卫生健康委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卫生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区卫生健康委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饮用水供水单位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21

国家卫生健康委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区卫生健康委

1.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3年有效期满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改为每3年1次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校验。2.可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交对应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质量控制。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5.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业自律。

22

国家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不含诊所)设置审批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区卫生健康委

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对部分医疗机构取消设置审批环节,将其整合至执业登记环节一并办理。

1.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制度,明确执业登记流程和要求。2.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审核。3.加强信息化监管,要求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委管理平台对接,及时上传诊疗信息。4.加强监督执法,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5.加强信用管理,将医疗机构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强化信用约束。6.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医疗机构和医师、护士、医疗技术等相关许可、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曝光典型案件,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7.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8.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3

国家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区卫生健康委

1.取消医疗机构验资证明。2.实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登记。

1.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制度,明确执业登记流程和要求。2.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审核。3.加强信息化监管,要求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委管理平台对接,及时上传诊疗信息。4.加强监督执法,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5.加强信用管理,将医疗机构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强化信用约束。6.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医疗机构和医师、护士、医疗技术等相关许可、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曝光典型案件,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24

国家卫生健康委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区卫生健康委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通过调取电子证照的或内部数据共享查询。

1.严格执行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处方开具、临床合理使用、回收、销毁等各项规定,发现问题,依法处置。2.加强“互联网+监管”,定期开展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情况督查。

25

应急管理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区应急局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对工商营业执照等可通过电子证照或内部核验获得的材料予以免交。审批时间由原最多30个工作日减至20个工作日及以下。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26

应急管理部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区应急局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对工商营业执照等可通过电子证照或内部核验获得的材料予以免交。审批时间由原最多45个工作日减至30个工作日及以下。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27

应急管理部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区应急局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对工商营业执照等可通过电子证照或内部核验获得的材料予以免交。审批时间由原最多45个工作日减至2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28

市场监管总局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区市场监管局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加强监管。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29

市场监管总局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区市场监管局

1.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2.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3.针对开设饭店、饮品店、超市、小卖部等业态的经营者,实施一件事一次办理,方便申请人开办。4.对符合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实施“一证多址”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0

市场监管总局

广告发布登记

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区市场监管局

1.实现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审批等全程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负责人任命文件、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

1.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发现广告发布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要依法查处。2.加强协同监管,进一步发挥上海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作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广告发布机构的监管工作。

31

国家药监局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药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区市场监管局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2.推进全程网办。从受理、审查、审批到发证全程网办,逐步取消各类纸质文书。

1.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制定年度监管计划,突出监管重点,强化风险控制。2.通过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不断完善、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法合规经营。3.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

32

国家药监局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批准文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注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区市场监管局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证书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2.实现全程网办,“最多跑一次”。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监管。2.实施重点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3.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33

国家药监局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区市场监管局

1.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

34

体育总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全民健身条例》

区体育局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推进联合执法。3.加强信用监管,拟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对相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35

体育总局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关于准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决定、关于同意设立气功站点的决定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区体育局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推进联合执法。3.加强信用监管,拟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对相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36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收购许可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区商务委

1.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行粮食资格收购许可的网上四级深度办理。2.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3.将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到5个工作日。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通过“一网通办”数据调用获取相关信息。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7

国家烟草局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区烟草专卖局

将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持证主体合规经营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取缔无证经营主体。


附件2

普陀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

(共3项)

序号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1

核发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区市场监管局

1.制定告知承诺操作规则,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2.优化准入服务,全面推进全程网上办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进一步推进酒类流通领域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

2

申请“清真”标志牌审批

行政审批决定书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区民宗办

1.将审批时限由 10 个工作日压减至5 个工作日。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本市相关部门核发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公共场所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在线获取营业执照等材料。3.全程网上办理。

1.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加强清真义务监督员监管。

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区市场监管局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使用电子证书,实行从受理、审查、审批到发证全程网办。2.压缩审批时限。新办、需要现场核查的延续和需要现场核查的依申请变更,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仅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补证、注销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3.新证提交材料中在线获取营业执照和本市居民身份证,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简化为制度清单;延续、依申请变更和补正提交材料中在线获取本市居民身份证;依申请注销提交材料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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