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支持“中以(上海)创新园”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普陀区支持“中以(上海)创新园”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7日


普陀区支持“中以(上海)创新园”建设

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以创新合作行动计划(2018-2021)》和上海市深化中以创新合作有关要求,以人工智能与机器人、医疗健康与生命科学、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等产业为重点,着力把“中以(上海)创新园”(以下简称“园区”)打造成为服务长三角、辐射全国的中以创新合作研发、孵化、转化、成果展示的重要平台,经研究,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资助对象

本政策措施原则上适用于注册登记在中以(上海)创新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

二、资助方式

(一)鼓励引进功能平台

1.支持创新孵化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区科委、中以(上海)创新园管委办)

对新引进入驻园区的以色列创新署授牌的孵化器,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对在园区内注册并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加速器等),根据孵化企业毕业并在本区落户情况,经认定的,可按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奖励。

2.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区科委、区商务委)

对园区内获得国家、上海市认定的新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和应用研究中心等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对经认定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获得上海市平台能力提升项目的,按照市有关规定要求,可最高按1:1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区级资金匹配。对市新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引进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科技前沿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重点高校、创新平台等实施的项目,获市张江政策资助的,最高按1:1比例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区级资金匹配。

(二)鼓励引进专业服务

3.支持开展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区投促办、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

对入驻园区的法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标准化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企业、机构,服务园区创新主体成效显著的,可给予一定的办公用房租金资助;其中,对2020年底前入驻,且服务园区创新主体成效显著的专业服务企业、机构,可最高给予三年办公用房租金全额资助。对注册并入驻园区的专业服务企业、机构,获得国家级、市级荣誉或资质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购买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区科委)

对园区内企业、机构,使用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的,按市科委审定实际发生服务费用,可按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科技企业、创业企业等,可发放一定额度的科技服务券,用于购买专业服务。

(三)鼓励引进创新主体

5.降低主体开办成本(责任单位:区投促办、中以(上海)创新园管委办、区财政局)

对注册并入驻园区的企业、机构,经认定的,可给予一定的营运资助、办公用房租金资助。其中,对2020年底前入驻、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机构,经认定的,可最高给予三年区级全额营运资助、办公用房租金全额资助。

(四)鼓励创新创业创造

6.支持加大研发投入(责任单位: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

对园区内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抵扣的科技型企业,可按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给予一定比例一次性资助,研发费用以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主管税务部门认定额为准。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按5%比例资助、其他企业按2%比例资助,每家企业最高可获一次性支持不超过200万元。该资助与研发费用同类资助(如上海市高新技术入库培育企业资助等)从高不重复享受。对园区内生物医药企业获得FDA、EMEA、WHO等国际药品生产规范认证,获市张江政策资助的,最高按1:1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区级资金匹配。

7.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对园区内企业、机构,申请并获批国内外发明专利的,给予年度总额不超过30万元奖励;获“中国专利奖”、“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奖励的,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获国家、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等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园区内企业,向本区企业完成专利转化、交易、许可,单项合同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经认定的,可最高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购买专利保险,经认定的,可最高按每张保单年度保费50%以内比例,给予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8.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责任单位:区科委、区投促办)

在本区举办中以合作创新领域有重大影响力的会展、赛事、论坛、创投路演等活动或项目,经认定的,可按运营投入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五)鼓励创新项目转化落地

9.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责任单位:区科委)

对园区内企业引进以色列等国外技术进行产业化的项目或中以合作项目,在园区内实现落地,并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按其项目评级、投资额等因素综合评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

10.推动创业项目产业化(责任单位:区科委)

对中以创新创业大赛等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在园区内注册落地的创新企业,或参加上述赛事获奖的园区内企业,经认定的,可最高按获奖金额50%以内比例,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六)鼓励高层次人才集聚

11.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对园区内用人单位引进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等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且引进人才在本单位服务1年以上的,经申报审核,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满足优秀人才居住需求(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对入驻园区内企业、机构、创新创业团队的核心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房,经申报审核,优先安排人才公寓,并给予一定资助。申报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

(七)鼓励中介参与建设

13.支持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招商(责任单位:区投促办)

对协助园区引进企业落地的相关机构,可根据引进企业的区域经济实际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或根据引进企业综合评价情况,按照每家引进企业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两种奖励方式从高不重复享受。

14.支持中介机构推动技术转移(责任单位:区科委、区投促办)

对促成以色列等国家技术成果向园区内企业转移并实现转化的相关机构,经申报审核,可按实际技术交易额5%以内比例,给予每项技术成果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每家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八)鼓励融资方式创新

15.设立园区天使投资专项基金(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科投公司)

普陀区牵头,引入国家、市级资金以及市场化产业资金共同设立中以(上海)创新园天使投资基金,主要投资注册落地在园区、经评审具有一定技术水准的中以合作早期企业。积极整合各类市场基金、产业资本资源开展对接投资,推动成长期企业发展。吸引市场机构,带动社会资本,推动基金扩大规模、发挥更大作用。

16.支持金融资本进入(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本区融资租赁企业向园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经认定的,可按当年为园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1%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本区风险投资机构向园区内种子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每投资1家企业可按年累计投资额5%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每家风险投资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17.支持企业上市融资(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对园区内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或其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且上市,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奖励。

(九)其他

18.对中以(上海)创新园建设有重大贡献的其他情况,由普陀区“中以(上海)创新园”管理委员会审定奖励、资助方式。

三、使用管理

(一)普陀区“中以(上海)创新园”管委办会同各政策事项责任单位根据本政策措施制订实施细则,做好与“3+5+X”产业政策体系等的衔接,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中以创新园(上海)有限公司负责受理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项目审核结果确定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和政策咨询、解答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具体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参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与本区“3+5+X”产业政策体系并行实施,同类事项从高不重复享受。

(二)对在园区运营三年以上,申请本政策资金的企业、机构,原则上应考虑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

(三)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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