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使用区政府公章的批复

区司法局:

你单位《关于区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公章使用的请示》(沪普司〔2019〕16号)已收悉。经区政府研究,在涉及区政府行政诉讼案件的答辩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情况说明及其他法院要求区政府落款盖章的文件材料上,同意授权你单位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使用区政府公章。

请你单位认真做好区政府行政诉讼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严格履行区政府公章使用程序,相关材料留档事后备查。

特此批复。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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