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支持商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力打响“上海购物”品牌加快国际消费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普陀区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上海“四大品牌”特色承载区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推动实施《普陀区进一步优化供给促进消费增长行动方案》,立足普陀实际、找准优势基础,在上海打造“购物品牌”、建设国际消费城市中凸显功能、彰显特色,特制定本扶持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区域发展导向的商业企业。

二、扶持内容

1、支持商业企业引进国际一线品牌或特色品牌,并在普陀设立旗舰店、全国或上海首店等,按照品牌影响力、装修面积、销售情况等,经认定,每年给予业主或实际运营管理方不超过年租金30%的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支持商贸企业积极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在本区开设国别馆、“6天+365天”一站式服务交易平台等的商贸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扶持。

3、对新获得“上海新品集聚地”等相关市级及以上奖项的商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特色小店”入驻商场、园区、特色街、社区等,经认定,每年给予业主或实际运营管理方不超过年租金30%的一次性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鼓励商业企业、商业街区发展“夜间经济”,按照参与夜间延时运营店铺规模、数量等情况,经认定,每年给予业主或实际运营管理方不超过年租金30%的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6、对新获得“上海特色商业街”、“上海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等相关市级及以上奖项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使用管理

(一)区商务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政策实施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实施部门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落实具体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扶持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上海市普陀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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