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上海市普陀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上海市普陀区处置特种设备

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1.6 风险评估

2 组织体系与职能

2.1 领导机构

2.2 应急联动机构

2.3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4 工作机构

2.5 专家机构

2.6 体系框架图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

3.2 预防

3.3 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响应级别调整

4.5 应急结束

4.6 安全防护

4.7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调查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监督检查及奖惩

7.1 监督检查

7.2 奖惩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和定义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附 录

1.事故分级

2.相关部门及职责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辖区内各类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严守安全底线,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区安全,促进区域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普陀区各类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整合资源。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作为普陀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预案之一,是本辖区处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行动指南,辖区内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6 风险评估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普陀区各类特种设备总量为15169台(套)。其中在用特种设备数量为13905台(套),按照设备种类分,锅炉61台、压力容器842台、电梯11169台、起重机械1128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693辆和大型游乐设施12台。另有压力管道4.8千米。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本辖区突发特种设备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特种设备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特种设备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作为本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实施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组织应急联动,通知联动单位参加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联动。

2.3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发生特种设备伤害事故时,区政府根据区应急联动中心通报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设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发生重大伤害事故时,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履行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及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时,区政府根据区市场监管局的建议及处置需要,视情决定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

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组成人员包括区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卫计委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街镇主要领导。应急处置指挥部开设地点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区领导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4 工作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是区政府主管本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职能部门,也是本区应急管理机构之一,并作为本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承担本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编制本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演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对特种设备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组织协调技术机构、专家队伍开展工作,提供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提出防止特种设备出现次生事故建议和在区域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3)依法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技术鉴定工作,负责汇集和上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提出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建议,按照区应急委决定实施具体工作。

2.5 专家机构

由区市场监管局组建特种设备应急专家库。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选定相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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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区特种设备安全的预警和预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托市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监测网络和区网格中心管理平台对区内外突发特种设备事故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及时处理,按规定报送重要信息,并做好保密工作。

3.2 预防

3.2.1区政府为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包含相关委办局、街镇和园区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应建立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实施特种设备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并充分利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加强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构建特种设备安全双重预防机制。

3.2.2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工作,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立即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求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3.2.3本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为安全责任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预案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以下措施:

(1)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评估、辩识、分级、登记等制度;

(2)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和人员队伍,并保证通信、交通联络通畅;

(3)制定针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可能发生事故的科学、规范、可操作的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实施程序;

(4)建立能保障应急处置需求的物资、器材、装备及设施准备,并保持其性能、状态的完好;

(5)明确定点联系的医疗、卫生、环境保护部门,需要化学救援的单位还与化学救援专业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责任;

(6)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知识、技能的专门培训;

(7)建立应急救援定期演练制度,按期进行演练并对每次演练的情况进行记录、评估、总结、改进;

(8)建立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及时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3.2.4 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商业保险。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划分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2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区应急办应根据区市场监管局的监测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区应急委报告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情况,由区应急委根据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原则上,常规监测信息和已发生的事故不予预警级别;其响应行动为隐患整改和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和严重预警信息,按要求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新普陀报》、区有线电视、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其它方式进行。

3.3.3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应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组织应急的专业人员、专家进入待命状态;

(3)调集所需物资和器材;

(4)准备好交通和通讯工具进入待命和可用状态;

(5)通知有关单位集中商议。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4.1.1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必须在10分钟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4.1.2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甄别后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和区应急办报告,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情况。必要时可请示上级机构派人协助进行甄别和认定。

当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口头一小时、书面两小时”的要求,及时向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联动中心和区应急办报告,并按规定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区应急办要及时将接到的特种设备事故重要信息和情况上报区应急委,同时将有关领导作出的处置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跟踪反馈。

一旦出现特种设备事故影响超出本区的态势,区应急委应按要求及时通报毗邻区县应急委,并视响应等级报市应急委启动市应急预案。

4.2 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发单位和所在街道(镇)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即时处置,展开应急救援,及时控制现场设备状况,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报告。

当其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报请区应急联动中心,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提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的建议。

区应急联动中心在区委、区政府以及应急委领导下,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力量和资源,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消除危险状态,全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 分级响应

4.3.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并设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各有关联动单位密切配合,并按相关流程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积极配合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2Ⅲ级应急响应: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应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区应急联动中心在区应急委领导下,或者由视情成立的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有关联动单位,协调处置,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必要时,也可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指导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制订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3.3Ⅳ级响应: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启动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在区应急联动中心的协同下,控制事态发展,组织调查确认,对事态进行评估,报区应急办和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联动单位应密切配合,按照指令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级别调整

特种设备事故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立即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于特种设备事故危害已经减缓或消除的,应当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4.5 应急结束

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经专家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6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专家和救援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区公安分局开辟绿色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顺利实施。涉及环境污染的由区环保局发出预报并提出预防措施建议。

特种设备应急专家安全防护装备由区市场监管局予以配备。

4.7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委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案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各类媒体记者赴现场及相关部门采访报道,由区委宣传部统一协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处置后,区域内各级相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和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5.1.1区政府和事发街道(镇)应及时做好人员的安置工作,做好征用物资的补偿工作,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1.2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事故单位没有能力支付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5.1.3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其特种设备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修复,并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该予以报废。

5.1.4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由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确定现场的安全状况,在完成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等事项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

5.2 社会救助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由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协助区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受灾单位和人员的保险理赔。

5.3 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初步判断,属于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区市场监管局应会同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委、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问题组织调查,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事故调查组一般应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向区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和完成批复,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按照规定由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有关应急部门应依托和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体系,保证通信有效畅通;现场指挥部在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事故现场和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间的指挥通信顺畅。

6.2 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民防、医疗卫生、环保、危险化学品以及水、电、油、气等市政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由相关部门组建和管理。区市场监管局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参与应急处置的指导。

6.3 经费保障

政府部门的应急经费通过各单位的预算落实。区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应急装备、安全防护设备的保障,此项保障由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各级政府和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每年应投入必要经费,用于宣传培训演练,装备器材工具购置、应急预案编制和预防系统研究以及事故调查等。

6.4 物资保障

本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能和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并进行有效管理。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委应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伤害特点,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医疗救助的支持和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持道路设施良好,调集交通工具,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必要时可紧急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交通设施和相关设备。

6.7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加强治安保障,防止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引发其他公共安全事件。

6.8 宣传、培训和演练

6.8.1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是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加强公众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6.8.2各有关部门应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要求,要有计划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8.3区应急办和区市场监管局应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综合演练,区级和街道(镇)特种设备应急演练一般每两年一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应急演练一般每年一次。演练前应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详细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7 监督检查及奖惩

7.1 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各级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对于未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提出改进要求,并向区政府、区应急办报告。

7.2 奖惩

对在应急救援、指挥、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应急处置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和定义说明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本预案所指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是指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因特种设备产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敏感事件,或具有动态发展性和潜在升级可能的事件。

(3)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4)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编制、解释,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相关部门、街道(镇)根据本预案,并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抄送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应急办备案。

8.2.2预案修订

预案要定期评估,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 录

1.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结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1.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2重大事故(Ⅱ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3较大事故级(Ⅲ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4一般事故级(Ⅳ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相关部门及职责

区应急办: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处置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本区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视情采取隔离警戒和交通管制等措施;开辟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遇险人员的疏散和救助;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协调由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提出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扩大的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总工会:依法依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商务委:负责相关应急物资保障、调度和后续供应的组织协调。

区建管委:负责协调燃气行业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并参与事故调查。

区卫计委:负责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区环保局:应急响应时,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现场及周边地区可能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对事故产生的以及救援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提出处置意见。

区新闻办:协助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的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救助和协调遗体处理等善后事宜。

各街道(镇):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应急先期处置,负责协调本区域行政资源,及时采取措施,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事故发生时,做好向居民提供临时用餐及住宿,组织干粮、棉被、衣服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等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做好善后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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