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8〕18号),经梳理和汇总,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4项。其中,取消2项,调整2项。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4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政府管理服务效能,努力使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项)

2.区政府决定对应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项)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附件1

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项)

一、区商务委(1项)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审核(初审)

二、区财政局(1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


附件2

区政府决定对应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项)

一、区发改委(2项)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初审转报(取消申请材料“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二)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初审转报(取消申请材料“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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