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上海市普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

上海市普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2 应急机构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信息收集

3.2 预防机制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3.4 预警响应

3.5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突发环境事件的主要类型

4.2 报告与通报

4.3 响应分级

4.4 响应启动

4.5 应急处置

4.6 指挥和协调

4.7 响应措施

4.8 分类处置

4.9 信息发布

4.10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

5.2 突发环境事件的初步评估

5.3 生态环境恢复

5.4 恢复重建

5.5 事件处置档案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装备物资保障

6.7 经费保障

6.8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7.2 演习

7.3 奖励与责任

8 预案管理与修订

8.1 预案编制与解释

8.2 预案修订

8.3 预案报备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1.1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适应上海特大型城市特点和未来技术、发展的需要,提高本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1.2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职责和组织网络,形成一个职责明确、指挥有序、快速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明确资源保障需求,形成一个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协调一致、常备不懈的应急保障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以科研为依托,加强预防管理为基础的应急防范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防范能力。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普陀区行政区域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本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3.2 本预案是管理、协调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相关资源,组织、指挥、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整体行动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也是指导各有关单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依据。

1.3.3 辐射事故、空气重污染等应对工作,按照本区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重在防范、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工协作,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点面结合、突出重点,软硬结合、依靠科技,统筹规划、分级落实。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1 应急领导机构

本区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负责协调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区环保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1.2 应急工作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应急工作机构由区环保局、各街道(镇)、区民防办、区商务委、区安监局、区建管委、区卫计委、区民政局等部门组成。

2.1.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详见附件1)

2.1.4 专家机构

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在“上海市环境应急专家库”里选择相应的专家。

2.2 应急机构职责

2.2.1 区环保局的主要职责

区环保局是普陀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也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能部门,综合协调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2.2.1.1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收集、核实、报送、分析和研判工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2.2.1.2 针对因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急监测,组织排查污染源,查明事件原因,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并部署相关应急措施。

2.2.1.3 针对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的环境污染,开展应急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提出控制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2.2.1.4 针对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本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动态跟踪监测,开展预警监测和分析,提出应对建议。

2.2.1.5 组织开展Ⅳ类、Ⅲ类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

2.2.1.6 落实区应急处置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

2.2.2 区应急工作机构各部门职责

区各相关委、办、局、街道(镇)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和巩固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的整体优势,提高整体综合能力。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实施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工作(详见附件2)。

2.2.3 专家机构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人选建立现场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2.4 涉事单位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工艺、化学品信息、风险防控措施等相关资料;做好应急保障,协助做好污染防控和应急处置。

3 监测预警

3.1 信息收集

3.1.1 区环保局加强对本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大的重点企业的检查和日常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掌握企业的实际情况,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能力。

3.1.2 区安监局、区建管委、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及时报送区环保局。

3.1.3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区环保局。

3.2 预防机制

3.2.1 区环保局

3.2.1.1 开展环境风险源单位调查

对重点风险源单位开展调查,掌握全区环境风险源的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对一些敏感区域,如居民集中区域周边的相关工业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发现环境事件隐患,立即责令整改,从源头上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维护环境安全。

3.2.1.2 建立风险源单位数据库,定期进行动态更新,掌握风险源单位的情况。

3.2.1.3 加强各级应急预案建设和管理,完善区环保局和企业两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3.2.1.4 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确保达到《上海市区县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能力建设》、《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设备保持正常状态,符合应急工作的需要。

3.2.2 其他部门

区安监局、区建管委、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委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领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研究工作。

3.2.3 各街道(镇)

利用网格化巡查、安全办对企业检查的优势,及时发现可能会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并及时报告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

3.2.4 企业

企业是对环境安全负责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环境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完成整改。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3.3.1 预警级别

根据各类因素对环境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我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表示。

1.蓝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一定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2.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3.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4.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严重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3.3.2 预警发布

区环保局报区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4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区环保局、区应急联动中心、有关部门、相关街道(镇)、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

2.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3.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4.在危险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识,并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5.组织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况动员后备人员。

6.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7.加强警卫,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3.5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区环保局建议区政府适时调整预警等级;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后,建议区政府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突发环境事件的主要类型

根据本区环境污染源存在的情况和可能出现的情况,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分为五类:有毒化学品的泄漏、扩散污染事件;易燃、易爆物的泄漏爆炸污染事件;影响到城市水环境安全的事件;非正常大量排放废气、废水造成的污染事件;其他潜在的突发环境事件等类型。

4.2 报告与通报

4.2.1 报警电话

上海市环境事件报警电话分别为:110、119、120、12345、52564588;区环保局应急热线为:52511227(详见附件3)。

4.2.2 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要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

4.2.3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相互通报,并在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区应急办。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对迟报、漏报、隐匿不报,影响及时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严肃处理。

4.2.4 环保热线或区环保局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局应当在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向区应急办和市环保局书面报告处置情况。对初步认定为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局应当在核实后立即向区应急办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2.5 一旦出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区行政区域的态势,区环保局要及时通报相邻区环保局,并向普陀区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4.2.6 一旦出现外区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本区的态势,区环保局在得到信息后要及时向普陀区人民政府报告。

4.2.7 应急人员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判断的报警信息,应在继续开展现场调查的同时立即报告区环保局领导。对于处置过程中获得的最新信息应立即报告。

4.3 响应分级

4.3.1 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敏感、可能恶化的的时间,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3.1.1 Ⅳ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要疏散、转移人员1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4)造成本区较小范围内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4.3.1.2 Ⅲ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的;

(3)因环境污染需要疏散、转移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

(5)造成本区较大范围内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4.3.1.3 Ⅱ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3)因环境污染需要疏散、转移人员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5)造成两个以上区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4.3.1.4 Ⅰ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50人以上重伤或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的;

(3)因环境污染需要疏散、转移人员1000人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两个以上区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得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6)造成本区生态功能部分丧失的

上述标准有关数量的标准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表1 突发性环境事件的等级划分

响应

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表示色

重伤/中毒人数(人)

死亡人数(人)

疏散/转移人数(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Ⅳ级

蓝色

<3


<100

<100

Ⅲ级

黄色

≥3,<10

<3

≥100,<300

≥100,<800

Ⅱ级

橙色

≥10,<50

≥3,<10

≥300,<1000

≥800,<2000

Ⅰ级

红色

≥50

≥10

≥1000

≥2000

4.4 响应启动

Ⅳ级或以上级别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启动本应急预案。

4.4.1 Ⅳ级、Ⅲ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4.4.2 Ⅱ级、Ⅰ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立即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先期处置。

4.4.3 Ⅳ级及以上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保局应急指挥长应立刻报告区政府领导,经同意后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立即组织局应急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监测、处置。

4.4.4 跨区界突发环境事件,区环保局应向市环保局报告。

4.5 应急处置

4.5.1 涉事单位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负有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及时组织单位员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立即开展自救,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把对环境、人员的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

4.5.2 所在街道(镇)

涉事单位所在街道(镇)负有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区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责任,并根据事态,及时做好疏散、转移群众的准备工作。

4.5.3 相关单位

各相关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和队伍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任务(详见附件2),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地实施应急处置,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全力控制污染态势的扩大。应急处置程序详见附件4。

4.5.4 区环保局

Ⅳ级、Ⅲ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保局应迅速组织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开展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应急监测工作,调查分析事件污染程度和原因:应急调查人员到现场后应立即着手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或进展及时报告;应急监测人员到现场后,根据事件性质迅速做出具体部署,制定现场监测方案,实施现场取样、监测,做好相关记录,编制事件监测报告,实施分析监测,及时上报数据;组织专家组,分析污染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向区应急办和市环保局报告情况。

Ⅱ级、Ⅰ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保局开展先期处置,在市环保局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当涉事单位不明时,区环保局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4.6 指挥和协调

4.6.1 应急处置指挥

4.6.1.1 指挥机构

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区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区应急办负责协调工作。区各相关委、办、局、街道(镇)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6.1.2 指挥体系

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开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指挥和协调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控制事件发展;组织治安、交通、医救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

现场指挥部由区环保局、区各相关委、办、局、相关街道(镇)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可以指挥使用、调动现场减(救)灾及防(救)护资源。抢险工作现场负责人由公安、消防等主管单位、职能部门领导担任。

现场指挥部应设在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设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处传输功能的指挥通讯车辆上,从而保证对现场的情况及时、准确得以掌握,并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工作部位。

Ⅳ级、Ⅲ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保局必须指定现场指挥负责人(一般由区环保局分管领导担任),由其发布工作指令,统筹调动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协调沟通现场其他部门应急队伍。

Ⅱ级、Ⅰ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保局现场指挥负责人应向市环保局现场指挥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

4.6.1.3 应急处置协调

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实施共享,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的基础工作,加强和巩固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的整体优势,提高整体综合能力。

4.7 响应措施

4.7.1 应急监测

由区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7.2 人员疏散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迅速建立现场警戒区和重点防护区域,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影响的人员至安全区域。

4.7.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等工作。

4.7.4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7.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8 分类处置

4.8.1 水体污染控制措施

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根据区建管委提供的水文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治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

4.8.2 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物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必要时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4.8.3 土壤污染控制措施

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4.8.4 生态破坏控制措施

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环保局会同区绿化市容局立即查明原因、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4.9 信息发布

4.9.1 Ⅳ级、Ⅲ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区政府新闻办区会同区政府相关部门、区环保局、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4.9.2 Ⅱ级、Ⅰ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市、区两级政府有关规定发布。

4.10 响应终止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处置完成后,由区政府负责宣布解除或调整Ⅳ级、Ⅲ级预警响应等级,组织撤收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善后工作。在确认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环境、人群的各项主要生态、生物、健康及环境指标已经降低到与突发事件发生前接近或突发事件已无明显危害存在时,应终止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 后期处置

5.1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

5.1.1 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善后工作,尽快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后果的影响,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1.2 区绿化市容局和相关部门应组织相关力量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工作,根据污染事件的特征采取合适的方法清除和收集事件现场残留污染物,防止造成进一步的污染。

5.2 突发环境事件的初步评估

Ⅳ级、Ⅲ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保局建立专家评估组进行评估工作。区环保局配合市环保局开展Ⅱ级、Ⅰ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工作。

5.2.1 对于认定为Ⅳ级、Ⅲ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局根据事件的影响和危害情况酌情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5.2.2 区环保局组织环境监测、环境评价人员及相关部门或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污染损失评估,弄清污染状况和污染覆盖面,确定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对事件污染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并报上级部门。

5.2.3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失的评估结果和事件调查的结果,确定突发环境事件赔偿数额和相应的赔偿人,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

5.2.4 对于造成生态破坏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事件处理后进行生态监测,并视生态破坏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

5.2.5 区环保局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编写事件调查报告,说明事件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作出事件总结,并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报市环保局备案。

5.2.6 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需求等。

5.3 生态环境恢复

区政府根据市环保局要求,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5.4 恢复重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街道(镇)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区民政局要及时组织力量做好灾民的安置转移工作,妥善安排,切实保障受灾市民的基本生活。必要时,区民政局可制定阶段性公众生活保障计划,安排做好受灾地点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区卫计委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各街道(镇)以及各职能部门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进行恢复、重建。

5.5 事件处置档案

区环保局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环保局报送。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使用手册》、《突发环境事件工作指南》、《环境应急工作程序》、《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手册》提供应急处置要素。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 应急现场调查、监测队伍保障。区环保局建立一支由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为主的应急现场调查和监测的专业队伍,并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6.2.2 应急专家队伍保障。根据市环保局组建的的应急专家库,组织一个专业较齐全的、精干的专家队伍,能及时提出应急指挥的辅助指挥决策建议和善后处置的意见或行动方案。

6.2.3 区民防办在突发环境事件及所伴随的化学事故中提供专业的辅助指挥决策建议及实施救援措施,以指导应急处置的实施。

6.3 交通运输保障

6.3.1 区建管委负责协调人员疏散、应急救援物资、危险物品转送的车辆保障。

6.3.2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公安分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组织道路交通管制;区建管委负责组织指挥管辖水域的应急交通。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委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药的物资保障,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协调市120急救中心提供紧急输送受伤或中毒人员及院前急救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工作,开展卫生防护指导及卫生防疫的工作。

6.5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受理社会报警信息,组织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疏散,组织应急救援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

6.6 装备物资保障

区环保局提供应急现场调查取证与监测的仪器设备保障(详见附件5);区卫计委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药的物资保障;区公安消防支队提供消防救援的器材设备的保障;区建管委提供人员疏散和物资运输的保障;区商务委提供疏散人群的临时食品、饮水和用品物资的应急保障。

6.7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6.8 技术储备与保障

6.8.1 根据市环保局规定执行。

6.8.2 在调查、分析全区环境监察和监测能力现状的基础上,加强环境监察和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健全完善和更新常规监察和监测项目的设备、装备和技术,提高监察和监测的快速性和准确性,提高本区环境监察和监测技术水平。

6.8.3 加快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的能力建设,以提升本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的决策能力。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7.1.1 公众宣传教育

7.1.1.1 向全社会公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报警电话等。

7.1.1.2 社会宣传、环保宣传: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广大市民进行现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知识的环境宣传,传播和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市民广泛参与和积极报告事件灾情。

7.1.1.3 企业宣传:在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防范企业中加强预防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参与性和防范事件的意识。

7.1.2 培训

7.1.2.1 明确环境应急调查、监测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纳入区环保局干部的基本培训内容。环境监察和监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和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相应的环境监察业务水平和应急监测能力保障水平。

7.1.2.2 组织学习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的宣传教育材料,要求企业将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列入员工培训和环境教育计划之中,并组织实施。

7.2 演习

7.2.1 视情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活动,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使应急预案得到不断地完善和提高。

7.2.2 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市民群众,普及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知识。

7.3 奖励与责任

7.3.1 奖励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的,由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行政处分。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8 预案管理与修订

8.1 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编制和解释。

8.2 预案修订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区环保局应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报备

本预案报普陀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环保局和区应急办备案。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1.jpg


附件2

区应急工作机构其他部门职责

序号

单位名称

主要任务

1

街道(镇)

1.负责本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2.应急救援组织(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

3.必要时提供开设现场指挥部场所并提供相关保障;

4.组织实施环境污染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5.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2

区安监局

1.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提供有关专业辅助队伍、专家信息和技术支持;

2.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视情参与环境事件的调查。

3

区公安分局

1.受理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报警信息。

2.参与因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不明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

3.在专业部门指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划定管制区域,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通道。

4.对突发环境事件事故现场、重要保护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

5.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人立案侦查。

4

区消防支队

1.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

2.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负责现场救援的现场指挥。

3.参与制订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控制方案。

4.配合专业人员对人员、设备实施洗消。

5.在灭火救援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消防水造成次生环境污染。

5

区建管委

1.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内河水域船舶事故、港口码头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

2.提供运输工具及运输物品的相关情况。

3.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中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

4.组织开展市政工程(非交通类)、城镇燃气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

5.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调查处理和评估,协助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相应对策。

6.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等相关信息资料。

7.协调实施河流的调水、配水等水环境污染水利控制措施。

8.参与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6

区市场监管局

1.参与特种设备事故有关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参与制订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环境污染控制方案。

2.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防控受到环境污染的食品和桶装饮用水造成中毒。

7

区卫计委

1.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人员医疗救治。

2.协调市120急救中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伤病人员的急救转运,组织医疗机构做好相关人员的收治工作。

8

区民防办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现场侦检,提出相应对策并参与事故现场处置。

9

区发改委

参与环境污染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10

区新闻办

1.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网络舆情的研判、应对和引导,对混淆视听言论或可能危害社会稳定内容进行有效管控。

2.指导、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11

区绿化市容局

1.组织开展环境事件对林业、绿化等造成损害的调查和评估。

2.协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生活固体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12

区财政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13

区商务委

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14

区民政局

负责救灾物资储备,保障因灾转移安置人员基本生活。

15

环球港(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

1.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2.组织开展人员疏散、污染控制等具体措施的落实;

3.组织实施环境污染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4.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附件3

应急部门通讯方式

序号

部 门

联系电话

地 址

1

市环保局

12345

三江路55号

2

区应急办值班室

52564588*2232

大渡河路1668号

3

区环保局值班室

52511227

梅岭支路67号

4

区公安分局

110、119

大渡河路1895号

5

区卫计委

120

大渡河路1668号

附件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2.jpg


附件5

区环境监察支队应急设备物资清单

序号

名 称/型  号

数量

1

COD测试盒

1

2

便携式水质毒性分析仪

1

3

便携式土壤重金属快速测定仪

1

4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1

5

便携式多气体检测仪

1

6

一氧化碳传感器

1

7

氯化氢传感器

1

8

硫化氢传感器

1

9

X、γ剂量率监测仪

1

10

多功能声级计

2

11

声级校准器

2

12

风速仪

2

13

表面污染监测仪

1

14

辐射个人剂量报警仪

4

15

电磁辐射监测仪

1

16

硅胶防毒全面具(双滤盒)

4

17

辐射防护服

2

18

测距望远镜

2

19

数码摄像机

2

20

数码照相机

2

21

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

1

22

化救通软件

1

23

热释光片

4

24

应急装备箱、照明灯等

1套

附件6

区环境监测站应急监测设备清单

编号

设 备 名 称

监 测 指 标

1

Gamma  RAEⅡ报警仪

伽马射线

2

Toxi  RAEⅡ报警仪

NH3

3

PGM-7600检测仪

VOC

4

PGM-7200检测仪

苯蒸气

5

PACⅢ

HCL

6

X-am  5000

CH4

NH3

CL2

CO

7

PAC5500硫化氢气体检测仪

H2S气体

8

phoCheck  tiger TVOC检测仪

TVOC

9

美国TA便携式χ-γ辐射剂量仪

辐射

10

COMO170  α-β表面污染仪

辐射

11

PPM  htv

甲醛

12

甲醛测定仪interscan 4160-2

甲醛

13

RSD-7α能谱氡气检测仪

氡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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