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7年03月2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普府办〔2017〕2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5日

 

 

  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进一步做好我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

  适应本区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坚持市场导向,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将被征地人员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多渠道筹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机制,提高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水平。

  二、职责分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我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整体推进,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我区被征地人员促进就业的实施办法及我区征地养老实行统筹管理的相关政策。

  区财政局、区农委、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国资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实施本意见。

  各街道、镇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我区征地养老统筹管理相关事务的经办管理工作。

  三、工作措施

  进一步加强对本区被征地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被征地人员个性化需求,开展精细化一对一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援助,积极引导他们参与就业招聘及职业技能提升,精准施策,帮助有就业能力、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或灵活就业。

  统筹管理长征镇、桃浦镇及镇下属的村经济体和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福利待遇及医疗待遇等保障措施,逐步提高征地养老人员待遇。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加强与其他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有效化解征地养老人员的各类矛盾。

  区级就业补贴和征地养老人员统筹管理的资金均采用预算管理,每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预算报区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要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被征地人员就业服务跟踪台账制度,按照台账中明确的项目和内容向被征地人员进行告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加强各类服务。长征镇、桃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原承担征地养老事务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所属征地养老人员具体事务的经办服务工作,并做好征地养老人员的相关问题的接待解释工作。区社会保障服务管理中心应指导长征、桃浦两镇和区属国有企业规范业务流程,深化服务举措。

  (三)维护社会稳定。要全面加强本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制度调整期间的信访工作,强化矛盾预防排查,强化矛盾及时化解,依法处理各类以上访为名的扰序滋事行为,努力为本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制度调整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