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第46号令、第47号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年01月04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第46号令、第47号令的实施意见》已经2016年12月27日区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4日

  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第46号令、第47号令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沪府令第46号)》和《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沪府令第47号)》(以下简称《规章》)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两件《规章》的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章》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方式,要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包括完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两件《规章》的公布是上海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行政法制工作的要求,全区各行政机关应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章》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我区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把握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论证原则。制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尊重客观规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研究论证,加强协商协调。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二)坚持法定程序原则。程序规定是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的重要内容,从建议启动、组织起草、论证调研、听取意见,再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审议、统一公布等程序,均有明确的规范要求,从而保障政策出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坚持合法合规原则。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坚持公众参与原则。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涉及较大群体的切身利益,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三、落实工作任务

  (一)修订具体实施办法和规定。我区在2013年先后制定了《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普府〔2013〕48号)及《普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普府〔2013〕136号),此次依据市政府《规章》的规定,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对我区的实施办法和规定加以修订,将新要求、新内容、新制度加以贯彻落实。

  (二)明确制定主体。区政府及区政府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特别是为适应本市创新社会治理和加强基层建设的新要求,46号令将街道办事处新增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协调机构及临时机构等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

  (三)完善工作机制。区各行政机关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和流程,分工协作,形成合力。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部门要做好起草工作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草案完善等具体工作。法制部门要加强合法性审查,避免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与上位依据相抵触,确保法制的统一性。文秘部门要加强审核把关,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加强合法性审查。各单位法制部门应依据《规章》要求,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主体、内容、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要求起草部门提供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等材料。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部门应当予以认真研究,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制定机关作出专门说明。

  (五)切实履行时限要求。《规章》对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提出明确的时限要求,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不得少于30日,合法性审查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规范性文件应自发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备。各单位法制部门对不符合时限要求的制定程序应提出相关法制建议。

  (六)深入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实行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废止情况,或者对规范性文件施行效果进行的后评估情况,及时开展清理工作。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

  (七)推进公众参与制度。起草部门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情况,通过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走访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制定机关可以公布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并可通过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八)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登记公布制度。统一编号登记要求规范性文件编号应当具有识别性,不得与行政机关内部文件相混淆。制定机关应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机关门户网站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加以公布,并同步公布政策解读。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九)推进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制定机关应当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后评估,并将后评估结果作为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已在我区各行政机关实现全覆盖,制定机关应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优势,在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中起到智囊作用,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四、明确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区各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规章》精神,掌握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的具体要求,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和培训。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各单位法制部门开展集中培训,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合法性审查的能力。

  (二)落实负责部门和工作人员。区各行政机关要落实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工作推进,通过建立法制部门与业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强化法制工作,助推《规章》的贯彻落实。

  (三)强化考核与监督机制。区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落实情况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认真研究处理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审查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及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