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主要任务职责分工》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普陀区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主要任务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3日

  《上海市普陀区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

  主要任务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和《上海市普陀区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现提出有关部门、单位在规划实施中的主要任务职责分工。

  一、政府职能转变方面

  (一)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责任清单制度

  1.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全面梳理、公布区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镇的行政权力清单,明确界定职权行使边界。开展行政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根据法律法规的变更、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并公布权力清单,确保“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区编办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2.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区编办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3.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落实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区发改委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4.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严格执行国家、本市关于取消、下放、转移有关行政审批的行政命令。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要求,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区编办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2.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区编办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3.开展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形成网上服务与实体大厅相结合的政府服务模式。(区府办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4.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区编办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5.深化改革商事登记制度,全面实行一照一码。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提升企业办证的便捷度和透明度。复制推广有关自贸区商事登记改革政策,确保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落地产生实效。(区市场监管局、区编办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6.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评估评审行为,加快推进评估评审红顶中介与政府部门的脱钩改制。(区编办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三)改进监管方式

  1.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公共事务的全程监管。从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强对主体活动行为的规范和活动结果的评估。(区政府各部门负责)

  2.以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为监管重点,加大专业监管力度。(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负责)

  3.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区科委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四)完善社会治理

  1.落实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区民政局负责)

  2.加快推动社会组织的机构、职能、资产财产、人员管理与行政机关四分离,率先实现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区民政局、区发改委负责,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3.促进基层民主协商,健全居(村)民协商议事制度和社区对话机制,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区社区办牵头,各街镇负责)

  4.加强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拓展服务内容和领域。发展社会服务,重点发展面向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的专项社会服务。(区民政局负责,区政府各部门、街镇配合)

  5.完善建立居村委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区司法局牵头,各街镇负责)

  6.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切实增强社会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区应急办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镇配合)

  二、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

  (一)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1.进一步规范现有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坚持把部门论证、公众参与、民主协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2.以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用事业领域为重点,推行重大行政决策调查研究、民主协商等配套制度,开展民意调查,并主动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二)强化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1.严格执行《普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普府〔2013〕136号),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2.开展政府合同的法律审查,梳理政府合同种类,加强对政府合同审查、备案、清理的流程管理,进一步减少和避免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三)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制度

  1.严格执行《普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试行)》(普府〔2014〕134号),采取公示、听证、座谈、论证、书面征询和民意调查等方式组织公众参与。(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2.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调整修订,进一步提高制度的可执行性。(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3.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区府办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4.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5.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包括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财政、制度廉洁性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规则和标准,逐步使评估结果成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决策执行的过程监督和反馈纠偏机制,加强对决策落实的督查督办,并通过民意反映、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必要时作出调整决策或停止执行的决定。(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2、加强行政决策案卷管理,实现决策过程全记录。(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3、强化决策责任追究,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倒查决策责任。(区监察局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三、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一)严格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管理

  1.严格执行《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普府〔2014〕134号),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和发布施行。(区府办、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2.坚持精简原则,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立项制度,控制规范性文件制定数量。探索建立合法性审查标准化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的配套解读,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3.建立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发文制度。认真落实备案审查制度和备案报告制度,依法撤销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文件。(区府办、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实施文件的跟踪管理制度

  1.对于已经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或者牵头实施机关应定期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并将评估意见作为修订、废止的重要依据。(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2.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于到期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作出延期、修订或废止的决定。(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继续深化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加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文化执法大队等综合执法机构建设,科学界定部门监管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执法体制。(区编办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2.加强执法力量在基层一线的配置,引导执法力量和资源下沉,创新条块结合、重心下移的基层执法体制。(区编办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1.以行政处罚领域为重点,细化立案、调查取证、违法定性、听证、陈述和申辩、事先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操作规范。(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2.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点规范和保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动执法记录仪等科技信息手段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3.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由执法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4.健全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和评查制度,规范执法案卷的立卷归档、分类保管等程序。(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5.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负责协调工作的有关部门、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三)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1.行政执法单位根据各领域的行政违法特点,建立长效执法机制,减少运动式执法。(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2.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继续以整治非法客运、“群租”、乱设摊点、违法建筑为执法重点,巩固对城市顽症的治理成果。(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房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3.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区监察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1.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创新执法方式,推行开门审案、说理式执法,推行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2.加大行政执法领域的科研投入力度,普及先进科技手段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的运用,提升执法质量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五)严格实行执法人员上岗和证件管理制度

  1.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考试,把培训和考试合格作为申领行政执法证的基本条件。(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各行政执法单位配合)

  2.做好行政执法证申领的初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和管理。(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五、强化行政权力制约监督和问责

  (一)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1.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区府办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2.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做到认真回复、及时备案和严格督查。(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3.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严格落实《普陀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工作规定》,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工作,逐步提高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4.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社会监督渠道。(区监察局、区信访办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5.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区新闻办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二)强化内部监督

  1.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区监察局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负责)

  2.强化行政监察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行政问责机制。(区监察局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3.完善审计监督功能,实现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区审计局负责)

  4.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区公务员局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高主动公开率。重点推进行政权力运行、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区府办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2.拓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结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区府办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3.创新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发布信息,提高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和影响力。(区府办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4.强化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以及保存归档等各个环节的流程,严格执行限期答复机制,提高答复质量。(区府办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1、公正公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促进复议双方矛盾化解。调整、充实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优势,提高案件审理的公开度、公正性和公信力。(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2.强化行政复议纠错力度,通过行政复议决定书直接纠错和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间接纠错相结合的方式,及时督促行政机关改正行政行为中的问题。(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3.将行政复议纠错率纳入行政机关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体系,对于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相关行政机关要及时就纠错、败诉和整改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4.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区编办负责)

  六、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一)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

  1.形成政府相关部门、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社会中介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矛盾预警组织网络,及时发现纠纷隐患。(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2.完善政府与媒体和公众沟通的公共事件应对机制,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防止矛盾纠纷的扩散和蔓延。(区新闻办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1.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区司法局牵头、相关部门负责)

  2.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支持,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区司法局负责)

  3.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机制在化解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纠纷等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区司法局牵头,相关部门负责)

  七、““十三五””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建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推进区政府和各部门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全面落实。(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2.落实行政一把手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政府部门、街道镇的主要负责人要明确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3.加强依法行政考核评估,探索建立法治政府评估指标体系,细化量化标准,健全考核机制。(区政府法制办)

  (二)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

  1.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实现领导干部学法常态化、制度化。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前专题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区府办负责)

  2.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每年不少于2期。(区行政学院负责)

  3.完善干部依法行政能力考察制度,把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特别是区人大任命的领导干部述职和对领导班子进行考察的重要内容,突出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察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优秀干部。(区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负责)

  (三)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1.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区依法行政存在的突出问题。(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2.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以及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区政府各部门、街道镇每年向区政府上报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四)加强政府法制机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1.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齐配强法制机构人员,保障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依法行政的工作需要相适应。(区编办负责)

  2、逐步建立法制干部准入制度,优先录用、选用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加强政府法制干部的培训,提高法律信仰、职业操守和职业技能。(区公务员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3.鼓励政府法制干部根据国家要求取得公职律师身份。(区司法局负责)

  4.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交流力度,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区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五)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1.在区政府及各部门、街道镇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区法制办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2.建设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为补充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管理、绩效考评制度,健全法律顾问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政府常务会议讲法工作机制,畅通政府法律顾问意见表达渠道,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区法制办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负责)

  (六)落实依法行政经费保障

  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确保行政管理、学习培训、执法工作等所需经费。(区财政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

  (七)本规划的实施与评估

  1.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分解本规划所确定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同时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区法制办负责,各部门、街镇配合)

  2.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目标、工作指标、推进措施以及时间节点。(相关部门负责)

  3.本规划实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于2018年开展,由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在聘请社会机构参与评估、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并报区政府。(区法制办负责,各部门、街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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