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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本区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普府〔2014〕52号]

2014年05月3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区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普府〔2014〕5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沪府发〔2014〕5号),经汇总本区涉及市第七批取消和调整的非涉密行政审批事项共165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2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143项。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本区涉及市第七批取消和调整的涉密行政审批事项共20项,按照规定另行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根据推进“两高、两少、两尊重”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长效管理,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30日

 

  本区涉及市第七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2项)

  一、区商务委(2项)

  (一)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

  (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审批

  二、区人社局(2项)

  (一)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引进人才类)

  (二)常设人才招聘会审批

  三、区建设交通委(2项)

  (一)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环节与施工许可审批合并,原报监所需采集的信息在施工许可环节中一并采集,所需验证的条件要素在施工许可环节一并验证,与报监关联的审图信息、合同备案等信息在施工许可环节进行关联)

  (二)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四、区环保局(2项)

  (一)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产生油烟的小型餐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二)35千伏以下的输变电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五、区规土局(3项)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二)建设工程正负零备案报送

  (三)结构到顶备案报送

  六、区文化局(6项)

  (一)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非涉外音乐茶座、音乐餐厅)

  (二)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非涉外台球室)

  (三)街道(乡、镇)公共文化馆设置使用登记

  (四)街道(乡、镇)公共图书馆设置使用登记

  (五)街道(乡、镇)公共文化馆合并、分立、撤销登记

  (六)街道(乡、镇)公共图书馆合并、分立、撤销登记

  七、区税务局(1项)

  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及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八、工商普陀分局(1项)

  展览业的备案

  九、区体育局(1项)

  上海市游泳场所夏季开放登记(有关内容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管理)

  十、区绿化市容局(2项)

  (一)对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资质等级核定

  (二)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审批(通过契约合同的方式对停业、歇业进行管理,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监督企业做好停业、歇业相关后续工作)

 

 

  本区涉及市第七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43项)

  一、区发改委(1项)

  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35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由区发展改革委以及委托给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核准)

  二、区商务委(19项)

  (一)对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许可(取消申请材料“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文件”,以“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替代)

  (二)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核准项目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三)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除限制类内资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外的市级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下放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五)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六)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审批期限缩短为1个工作日)

  (七)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非登记事项的一般变更”等部分审批事项调整为办事大厅当场办结)

  (八)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确定(企业资金拨付申报终审市权下放审批)

  (九)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市权下放审批)

  (十)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符合城市发展的审查(将累计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不涉及23种重要商品、不涉及无店铺销售和商业特许经营、单个店铺经营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的审批管理权市权下放)

  (十一)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符合城市发展的审查(并入“对本市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十二)对本市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总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市权下放)

  (十三)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实施受理网上预审)

  (十四)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市权下放审批)

  (十五)旅行社设立许可(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由许可前交纳改为许可后存入指定银行)

  (十六)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申请推荐(市权下放实施)

  (十七)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初审(市权下放审批)

  (十八)3星级以下旅游饭店及旅馆相关评定(市权下放实施)

  (十九)3A级旅行社评定(市权下放实施)

  三、普陀公安分局(3项)

  (一)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按规定由区县公安分局审批的事项除外)(下列投靠类户口政策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公安分局)

  1.子女投靠类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办理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投靠在沪父(母);

  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人继子(女)随父(母)投靠在沪继母(父)。

  2.夫妻投靠

  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办理户口登记满5年)结婚;

  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办理户口登记满7年)结婚。

  3.老人投靠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投靠在沪子女。

  (二)身份证件签发(申领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取消本市居民遗失补领居民身份证需30天报失期的规定,简化居民身份证办理流程)

  (三)身份证件签发(申领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原规定本市户籍人员需在户籍所在地的居民身份证拍照点拍摄居民身份证照片,现调整为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户籍地、居住地、工作地就近的拍照点拍摄居民身份证照片。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换证的,还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证,下同)到就近居民身份证拍照点拍照。

  2.拍照点对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齐全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居民户口簿》上登记的公民身份号码输入拍照系统后按规定拍照。拍照结束后,打印《居民身份证照片采集单》交申请人作为办证凭证。

  3.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照片采集单》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4.户籍地派出所按规定对申请人办证申请进行受理后,收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照片采集单》、出具领证凭证交申请人。

  四、区民政局(1项)

  福利机构公用事业收费优惠(市权下放审批)

  五、区司法局(3项)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市权下放审批)

  (二)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初审)(市权下放审批)

  (三)律师事务所聘用外籍员工就业的前置审批(由市区司法部门两级办理,调整为由市司法局直接办理,并抄送区司法部门)

  六、区人社局(7项)

  (一)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审批(市权下放审批)

  (二)外国人来沪就业审批(受理权市权下放)

  (三)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审批(受理权市权下放)

  (四)定居国外中国人在沪就业核准(受理权市权下放)

  (五)劳务派遣许可(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下的)(实行“告知承诺”)

  (六)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与“职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合并为“核发内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七)职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合并为“核发内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七、区建设交通委(13项)

  (一)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情况备案(区立项项目市权下放审批)

  (二)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情况备案(区立项项目市权下放审批)

  (三)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区立项项目市权下放审批)

  (四)对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的信息变更(下放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区立项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市权下放)

  (六)抗震设防审查(区立项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查,市权下放审批)

  (七)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市权下放审批)

  (八)小型掘路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权(市权下放审批)

  (九)城市桥梁桥孔、市管公路和经营性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管理(除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市权下放)

  (十)夜间施工备案(市管市政项目的夜间施工备案,市权下放审批)

  (十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许可)(取消申请材料“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表”)

  (十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其中,“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情况备案”中取消合理施工工期评估)

  (十三)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审批期限缩短为12个工作日)

  八、区环保局(8项)

  (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其中,Ⅳ类、Ⅴ类放射源辐射安全许可证由区环保部门负责发放的,其放射源转让的审批、备案由区环保部门负责)

  (二)关闭、闲置或拆除水污染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三)关闭、闲置或拆除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四)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五)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六)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核准(实行“告知承诺”)

  (七)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实行“告知承诺”)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区域,不涉及排放工业废气、重金属污染物、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有潜在环境风险的且规划环评批复中明确的具体建设项目,原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可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区域,其规划环评现状评价和监测数据经技术评估确认,可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现状评价)

  九、区规土局(23项)

  (一)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审批(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实施规划管理的项目及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名称仍由市地名办审批外,其他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下放区地名办审批)

  (二)地名审批(已批复地名规划方案的市政交通设施类名称审批,在审批平台建成后市权下放区地名办实施审批及批后管理)

  (三)土地行政处罚、网格化巡查等执法职能(下放区规划土地执法队实施)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立网上审批和监管后,逐步市权委托审批)

  (五)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市批)(市权委托审批)

  (六)开工放样复验审批(除地下管线需跟测外,其余项目逐步由建设单位采用诚信承诺方式,自主选择是否送审开工放样复验,执法部门做好监管)

  (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对于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用地边界明确的项目,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办理、同步发证,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注明生效条件)

  (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对于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用地边界明确的项目,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同时办理、同步发证,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注明生效条件)

  (九)规划竣工验收审批(进一步优化与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地名查验、地矿验收并联办理、综合验收的制度。既要体现并联办理的总体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方便行政相对人)

  (十)土地核验(进一步优化与规划竣工验收审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地名查验、地矿验收并联办理、综合验收的制度。既要体现并联办理的总体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方便行政相对人)

  (十一)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进一步优化与规划竣工验收审批、土地核验、地名查验、地矿验收并联办理、综合验收的制度。既要体现并联办理的总体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方便行政相对人)

  (十二)地名查验(进一步优化与规划竣工验收审批、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地矿验收并联办理、综合验收的制度。既要体现并联办理的总体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方便行政相对人)

  (十三)居住区名称的初审(并入“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审批(含初审)”)

  (十四)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的审批(并入“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审批(含初审)”)

  (十五)区属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名称的审批(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十六)集住地、集镇名称的审批(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十七)干道以下城市道路及其桥梁名称的初审(跨区、县的除外)(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十八)区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的审批(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十九)地名注销(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二十)乡管河流名称的审批(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二十一)区级开发区名称的审批(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二十二)围垦地名称的审批(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二十三)桥梁名称的审批(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十、区文化局(5项)

  (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连锁门店)(市权下放审批)

  (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批(市权下放审批)

  (三)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游戏(艺)机房)(内资项目)(市权下放审批)

  (四)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文化游乐场)(内资项目)(市权下放审批)

  (五)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取消申请材料“资金信用证明”)

  十一、区卫生计生委(8项)

  (一)给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对于已持有《农村奖扶发放证》或者《特别扶助发放证》的扶助对象,若个人户籍、生育等情况没有发生变化,下年度年审时不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若个人户籍、生育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在下一年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情况变动的相关材料)

  (二)给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对于已持有《农村奖扶发放证》或者《特别扶助发放证》的扶助对象,若个人户籍、生育等情况没有发生变化,下年度年审时不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若个人户籍、生育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在下一年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情况变动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由当事人对本人婚育状况作出书面承诺。在乡镇街道审查中,可以实行先承诺办理、再审核确定政策属性的办事流程)

  (四)再生育许可(对于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从现在的仅限于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道受理,调整为可以向其中一方户籍地或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对于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现在的向女方户籍地或其中一方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调整为可以向其中一方户籍地或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六)给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年审方式调整为由所在地的村居委,根据上年发放资料名单和掌握情况进行初审,当事人不需主动提交申请)

  (七)给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年审方式调整为由所在地的村居委,根据上年发放资料名单和掌握情况进行初审,当事人不需主动提交申请)

  (八)《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委托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

  十二、区税务局(21项)

  (一)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法人税务开业登记”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分局审批调整为区分局大厅受理人员当场办结)

  (二)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税务临时开业登记”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分局审批调整为区分局大厅受理人员当场办结)

  (三)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个体工商户税务开业登记”由分局征管科审批调整为分局大厅受理人员当场办结)

  (四)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税务注销登记”由分局局长审批,调整为在清税清票完成的基础上由分局大厅受理人员当场办结)

  (五)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企业法人税务登记”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分局审批调整为区分局大厅所领导审批)

  (六)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本市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分局审批调整为区分局大厅所领导审批)

  (七)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外省市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税务登记”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分局审批调整为区分局大厅所领导审批)

  (八)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税务变更登记”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分局审批调整为区分局大厅审批)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取消申请材料“企业办理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委托书”)

  (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取消申请材料“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审定表”)

  (十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取消管理所领导岗审核)

  (十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取消税政科领导岗审核)

  (十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一般税源管理岗文书录入与审核合并,调整为涉税事项发票审核岗录入并审核)

  (十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最大限额审批下放至审批所审批,临时变更最大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仍保持三级管理)

  (十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合并增值税政策管理岗文书录入和审核岗位)

  (十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层级由3级减少为2级)

  (十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在网上或者办税服务厅直接申请,如填写资料无误,可当场办结)

  (十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不设期限限制,主要通过后期的实地核查和日常征管进行管理)

  (十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由原来需经事前的实地核查后才能审核,调整为由增值税政策管理岗判断是否需事前实地核查)

  (二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权限下放到审批所)

  (二十一)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免征营业税审批(税源管理岗文书录入与税源管理岗审核合并,调整为涉税事项减免税审核岗录入并审核)

  十三、工商普陀分局(1项)

  商标印制的日常管理(调整为由新闻出版部门负责)

  十四、区质量技监局(10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市权下放审批)

  (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三)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四)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10台次以下,审批期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10-50台次,审批期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50台次以上,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5个工作日)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七)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的许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八)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发证的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九)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确认与发放(新办证审批期限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十)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评定(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十五、区体育局(2项)

  (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市权下放审批)

  (二)举办上海市体育竞赛审批(区县范围)(取消申请材料“参与审计竞赛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机构的名称”)

  十六、区绿化市容局(5项)

  (一)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下放至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审批)

  (二)对林木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对生产规模在100亩以下的单位和个人,其《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市权下放审批)

  (三)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许可(“对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市权下放审批)

  (四)从事单一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的审批(市权下放审批)

  (五)对配套建设的地下建筑物化粪池和其他特殊规格化粪池初步设计方案和建造方案的审批(市权下放审批)

  十七、区房管局(3项)

  (一)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优化内部审查,市区联合验收(20%抽查)部分,受理当日系统内点击确定项目)

  (二)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自受理之日5日内完成踏勘并反馈抽查意见,抽查具体时间由区房管部门确定)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转由街道镇办理备案)

  十八、区安监局(1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受理审核(初审)(调整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十九、区民防办(4项)

  (一)社区民防宣传和民众应急疏散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社会公众开展应急疏散、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演练。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需要疏散、撤离人员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人员的有序疏散、撤离,街道镇负责实施)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方案阶段)(在受理审查材料时,对可研报告批文(或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实行告知承诺,先行受理、先行审查,待收到可研报告批文(或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后,核发民防部门审查意见单)

  (三)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和减免审核(并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初步设计阶段)”)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规划许可证阶段)(并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初步设计阶段)”)

  二十、区食药监分局(4项)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除连锁、各类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外,市权下放审批)

  (二)餐饮服务许可(全部市权下放审批)

  (三)食品流通许可(全部市权下放审批)

  (四)将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与药品经营企业开办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二十一、区残联(1项)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办资质认定(市权下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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