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现将《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9〕2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实施之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必需经费,由区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二、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区财政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的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三、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规定,认真做好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文件要求有效实施。

四、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9〕22号)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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