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012年我局印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22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将其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