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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进一步支持中以(上海)创新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进一步支持中以(上海)创新园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2021年12月30日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普陀区进一步支持中以(上海)创新园建设

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以创新合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举全区之力更高水平地推进中以(上海)创新园(以下简称“园区”)建设,积极打造服务长三角、辐射全国的国际创新高地,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资助对象

本意见原则上适用于注册登记在中以(上海)创新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以及在园区内办公,并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财会审计、法律咨询、人力资源等)的机构。

二、资助方式

(一)鼓励引进功能平台

1、支持创新孵化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区科委、中以(上海)创新园管委办)

对新引进入驻园区的以色列创新署授牌的孵化器,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对园区内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根据评价情况,可给予最高60万元的资助。

2、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区科委、区商务委)

对园区内获得国家、上海市认定的新建或新引进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可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经认定的科技研发平台,获得上海市平台能力提升项目的,按照市有关规定要求,可最高按1:1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区级资金匹配。对园区内获得区级认定的新建科技研发平台,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市新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鼓励引进专业服务

3、支持开展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区投促办、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

对入驻园区的法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标准化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企业、机构,服务园区创新主体成效显著的,可给予一定的办公用房租金资助。对注册并入驻园区的专业服务企业、机构,获得国家级、市级荣誉或资质的,可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购买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区科委)

对园区内企业、机构,使用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的,按市科委审定实际发生服务费用,可按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科技企业、创业企业等,可发放一定额度的科技服务券,用于购买专业服务。

(三)鼓励引进创新主体

5、降低主体开办成本(责任单位:区投促办、中以(上海)创新园管委办、区财政局)

对注册并入驻园区的企业、机构,经认定的,可给予一定的营运资助、办公用房租金资助。其中,对2024年底前入驻、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机构,经认定的,可最高给予三年区级全额营运资助、办公用房租金全额资助。

(四)鼓励创新创业创造

6、支持加大研发投入(责任单位: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

对园区内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抵扣的科技型企业,可按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给予一定比例一次性资助,研发费用以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主管税务部门认定额为准。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按5%比例资助、其他企业按2%比例资助,每家企业最高可获一次性支持不超过200万元。该资助与研发费用同类资助(如上海市高新技术入库培育企业资助等)从高不重复享受。

7、实施“中以联合研发计划”(责任单位:中以创新园管委办、区科委)

支持经认定的以色列孵化器或科研团队与国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列入园区“中以联合研发计划”的项目,按合作项目研发经费的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8、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对园区内企业、机构,申请并获批国内外发明专利的,给予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园区内企业,向本区企业完成专利转化、交易、许可,单项合同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经认定的,可最高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机构,经认定的,按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50%给予资金资助,同一企业、机构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9、支持质量品牌打造(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对获批“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引导园区内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和标准化总监,年度新聘任的,给予3000元(每人)的资助。

10、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责任单位:区科委、区投促办)

在本区主办或承办中以合作创新领域有重大影响力的会展、赛事、论坛、创投路演等活动或项目,经认定的,可按投入资金总额的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参与中以合作创新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会展、赛事、论坛、创投路演等活动的园区企业,经认定的,可按活动实际发生的注册费、展位费、搭建费等的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五)鼓励创新项目转化落地

11、支持科研成果揭榜转化(责任单位:区科委)

对园区企业参加中以创新创业大赛等国家、市、区创新挑战赛事等活动,并揭榜将相关技术需求和场景应用在园区转化并落地的项目,经认定,按实际成交额1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12、推动创业项目产业化(责任单位:区科委)

对中以创新创业大赛等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在园区内注册落地的创新企业,或参加上述赛事获奖的园区内企业,经认定的,可最高按获奖金额50%以内比例,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六)鼓励高层次人才集聚

13、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对园区内用人单位引进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等海外创新创业人才,且引进人才在本单位服务1年以上的,经申报审核,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加强“人靠普、才无忧”人才服务(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外事办、区科委)

给予入驻园区的企业、机构每家3个人才公寓或租房资助名额。资助标准为最高每人每月2000元,期限两年。支持园区内各类人才申报市级及以上各类人才计划、参加创新创业赛事、专业人才培训,并提供全过程指导服务。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籍人员来华等相应服务便利。

(七)鼓励中介参与建设         

15、支持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招商(责任单位:区投促办)

对协助园区引进企业落地的相关机构,可根据引进企业的区域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或根据引进企业综合评价情况,按照每家引进企业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两种奖励方式从高不重复享受。

16、支持中介机构推动技术转移(责任单位:区科委、区投促办)

对促成以色列等国家技术成果向园区内企业转移并实现转化的相关机构,经申报审核,可按实际技术交易额5%以内比例,给予每项技术成果最高50万元奖励,每家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八)鼓励融资服务创新

17、加强产业基金引导作用(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科投公司)

由普陀区牵头,引入国家、市级资金以及社会资本共同组建中以产业创新基金,重点投资园区内成长期企业。深化中以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引导作用,加大对园区内中以合作早期企业的投资力度。吸引市场机构,带动社会资本,推动基金扩大规模、发挥更大作用。

18、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对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企业、机构,在贷款周期结束后,以贷款总额或组合贷款中经认定的金额为基数,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给予50%的一次性利息资助。同一企业、机构当年度获得贴息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9、优化园区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探索建立科创金融服务中心(普陀),下设中以(上海)创新园工作站,定期开展银企合作、路演对接、沙龙培训等活动,实现金融产品与园区企业融资需求之间的精准对接。

(九)其他

20、优先推荐园区内企业申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项目立项后,按市、区有关规定给予区级配套。(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21、对中以(上海)创新园建设有重大贡献的其他情况,由普陀区中以(上海)创新园管理委员会审定奖励、资助方式。

三、使用管理

(一)普陀区中以(上海)创新园管委办会同各政策事项责任单位根据本政策措施制订实施细则,做好与“3+5+X”产业政策体系等的衔接,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中以创新园(上海)有限公司负责受理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项目审核结果确定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和政策咨询、解答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具体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参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与本区“3+5+X”产业政策体系并行实施,同类事项从高不重复享受。

(二)对在园区运营三年以上,申请本政策资金的企业、机构,原则上应考虑其区域贡献度。

(三)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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