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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法律援助案 ( 2024年03月05日 )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刘某系湖南省攸县人,其2021年5月17日在网上应聘某某(上海)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从事该公司水产品整理工作,口头约定月薪7000元左右,工作地址在广东省东莞市美团买菜服务站内的水产区域。委托人刘某于2021年5月26日线上签订了《灵活人员从业协议》,期限一年。刘某2022年2月26日在工作中受伤。为获得工伤赔偿,刘某在工作地广东省东莞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21年17日至2022年2月26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7月4日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委托人刘某的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向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23年2月27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卢闽律师担任其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阶段的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约见了委托人,针对原告即用人单位诉求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律师详细了解了委托人入职情况、工作情况、工资发放、签订的协议等涉及与劳动关系成立密切相关的情节,抓住劳动关系成立的关键点,即劳动关系中的经济从属性和人身从属性,律师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并准备庭审材料。

该案因管辖权问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律师继续担任委托人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一审代理人参与诉讼。2023年9月4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通过线上进行开庭,庭审中用人单位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5月17日至2022年2月26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递交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灵活从业人员服务协议》、《签约存证页》(1);2、刘某的后台接单记录;3、《合作解除证明》、《签约存证页》(2)。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证据用以证明:用人单位雇用的是灵活从业人员,刘某是自己在用人单位“工薪记”平台上申请注册,并线上签订了《灵活从业人员服务协议》,刘某自主在平台选择接单、结算报酬,并称刘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合作关系。

虽然从表面上看刘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灵活从业人员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刘某是“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无全职劳动关系存在的灵活从业人员”,同时,协议声明,“你(刘某)知悉并充分理解本协议适用《合同法》、《民法总则》和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是律师透过现象看本质,从该协议履行的情况看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具有稳定性、持续性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每个月固定在15日左右发放工资,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基本属性。为此,律师与委托人向法庭递交了以下证据佐证劳动关系的存在:1、网上招聘截图;2、银行交易明细;3、工资单列表;4、移动考勤表;5、工作地点、场景照片;工薪截图;6、申请记录(请假)截图;7、工薪短信截图。从上述证据我们可以看到,刘某每月工资是用人单位通过其子公司固定在当月15日左右进行发放,工资除了刘某请假较多的月份外,基本在7000元左右,相对固定。另外,刘某上班需要进行考勤,在工作地美团买菜配送点接受工作站点人员的管理。加班、请假都需要线上申请、审批,春节前擅自离岗要扣除300元一天。依据《劳动合同法》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指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工单位一般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通常弹性工作制是指完成规定工作任务或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员工可以灵活、自主地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临时性工作则是指在一段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为目的工作,通常是季节性较强的临时性工作。刘某的工作状况与用人单位所谓的灵活用工从业人员显然是格格不入的。依据(人社部【201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代理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刘某的工作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报酬支付方式、管理模式都具有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刘某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最终,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原告某某(上海)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于2021年5月17日至2022年2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较常见的问题,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往往与劳动者签订所谓的劳务合同或者灵活用工合同,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等。本案委托人为了找到工作,忽视了在订立时对合同形式、内容的审核,草草在协议上签名,导致发生工伤时工伤认定发生困难,委托人为达到工伤认定的目的,不得不辗转二地进行漫长的仲裁、诉讼活动,虽然案件最终胜诉,但委托人个人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和社会资源。通过此案的代理,代理律师认为,劳动者仅仅在发生纠纷进行维权是远远不够的,如何让劳动者在纠纷发生前进行维权,避免发生劳动纠纷是每个法律人应当思考和去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