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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介绍 ( 2023年11月08日 )

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是普陀区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属普陀区司法局下设的参公事业单位。中心主要职责如下:负责窗口来访群众的接待和12348援助热线来电的咨询解答;受理、审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及接收区公检法机关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并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指导居(村)委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等。

中心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1809号1楼。中心现有工作人员8名,法律援助骨干律师80名。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中心共设立4个法律援助分中心,4个法律援助代受理点、15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各居(村)委设立了285个法律援助联络点。中心对于8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或重病人及现役军人优先接待,为外来务工人员群体性劳动争议开辟农民工绿色通道,对农民工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案件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进入援助程序。此外,中心在五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开设周六、周日法律服务窗口,方便上班族利用休息时间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

中心在上海开创“八个率先”法律援助品牌,荣获“第五届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集体三等功”、“上海市司法行政工作(标兵)先进集体提名奖”、上海市“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市“青少年维权岗”、市“12348法律咨询专线优秀接答岗”、区“创先争优群众满意窗口”、区“老年人维权工作先进集体”、区“青年文明号”和区“敬老文明号”等多项荣誉称号。

一、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六(上午 9:00—11:30,下午13:30—16: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二、优先接待

1、年满八十周岁以上的老人;

2、残疾人或重病人;

3、现役军人。

三、答复期限

1、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在材料齐全的条件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报中心主任审批决定,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文书。

2、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或者内容不清楚的,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3、公民对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审议一次。

四、禁止行为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接待和受理援助事项时,严禁下列行为: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2、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4、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