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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普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普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将作以下调整:
主 任:范少军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主任:林 超 区府办副主任、机管局局长
吴乃义 区市场监管局党委书记
赵文中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委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石斌初 甘泉街道副主任
田国强 区财政局副局长
方燕青 区国资委副调研员
邓海巨 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朱伟琴 区监察局副局长
朱靖琼 区环保局副局长
许俊芳 区委、区府社区办副主任
李月华 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区爱卫办主任
李东风 石泉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李绕明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杨永强 宜川街道副主任
杨秀成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吴 俊 万里街道副主任
吴启亮 长风街道副主任
张雷旗 区绿化市容局副局长
陈 新 曹杨街道副主任
陈庆年 长寿街道副主任
茅开明 区商务委副调研员
罗海洋 区教育局副调研员
姚素林 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贾成芳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新闻办主任
顾宇斌 区法制办副主任
殷路群 区建管委副主任
黄 嘉 真如镇街道副主任
黄胜利 区发改委副主任
黄继文 桃浦镇副镇长
蒋 波 区民政局党委副书记
潘丽倩 长征镇副镇长
普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主 任:赵文中(兼)
常务副主任:李绕明(兼)
今后,普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的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附件:普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日
附件
普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组织落实国家、本市及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分工的问题;承担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推动全区食品安全法制、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协调推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完善与规范全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规范全区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协调指导职责。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区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组织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国内外交流;对监管职责界面分工问题提出建议;指导街道、镇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监督考评职责。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街道、镇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工作。
应急管理职责。完善本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推动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指导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协调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任务,不取代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区食品安全采取市场综合监管执法的方式,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食品安全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发改委:负责食品安全规划、食品安全重点项目。
区商务委:负责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及酒类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具体由区酒类专卖局承担)。
区市场监管局:承担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管,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及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依照《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负责对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根据市、区食安委的要求,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中监管职责存在争议、尚未明确的事项,先行承担或协调有关部门先行承担监管职责。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参与食品风险监测;承担传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开展食物中毒的网络直报、食品安全相关的健康教育;定期开展食物中毒相关现场采样耗材的准备工作,并配合搞好样品检验等。
普陀公安分局:承担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职责。支持、协助各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
区环保局:负责对餐饮单位开展环境评价,负责对污染源的监管和环境质量的监测。
区绿化市容局:承担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管理职责。负责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负责对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点)的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法对违反《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进行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行为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依照《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负责对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点)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查处。
区监察局:承担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等有关工作。
区法制办:参与食品安全执法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处理。
区社区办:参与对街道、镇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的考核管理。
区爱卫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的宣传工作。
区建管委:负责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区教育局:负责下属学校和幼托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加强对下属中小学校的食品安全宣传,提高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
区国资委:加强下属经营单位及商业用房的食品安全管理,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对下属经营单位及商业用房的食品安全执法检查。
区民政局:加强对老年助餐点的食品安全管理。
各街道、镇: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3〕89号)职责要求,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统一领导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对下属居(村)委会和直属单位的督促和考核。
各成员单位要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对各部门监管职责未明确事项,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全市的要求和本区实际情况,协调决定,明确部门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