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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推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法院、检察院,各街道、镇,各人民团体:

《普陀区推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办公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


普陀区推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

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市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市的部署要求,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推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精神,结合法治普陀建设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各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各部门、各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以良好的法治环境助力加快建设“科创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创宜业生态区”,为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施高标准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第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区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应当共同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二)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履行对法治建设谋划部署、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推动落实等职能,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部门、本街镇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三)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加强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全面提升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

第五条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充分发挥党委(党组)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本部门、本街镇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健全贯彻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加强对党委(党组)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健全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的机制。

(四)支持本部门、本街道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履行职能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落实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推动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等规定。

(五)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将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注重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在领导班子中,优化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治工作经历的成员。完善干部管理,把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

(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并落实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为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制定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加强法治文化宣传,推动全社会形成浓厚法治氛围。

第六条 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部门、本街镇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法治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督导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健全依法行政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依法办事方面的作用。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全面推进政务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公开。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履职尽责,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探索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及时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加大对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考核和督查力度。支持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建立健全对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办理和督办机制,主动接受检察院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六)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和决议,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质效。

第七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述职报告应当包括:区委、区政府法治建设重要任务落实情况,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等。

区委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

第八条 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必要时,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可以组织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第九条 对检查、考核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研究解决,整改落实。相关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工作不力的,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应当及时约谈、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

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区委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不认真,推动工作落实不积极,或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没有完成法治建设主要目标任务的。

(二)在组织推进法治建设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

(四)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不力,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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