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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办公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法院、检察院,各街道、镇,各人民团体:

《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的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办公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


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结合普陀区实际,现就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制度安排。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2月22日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7号)就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提出意见。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对于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依法行政、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普陀区加快转型发展、建设“科创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创宜业生态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区各级党政机关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上来,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配合监督,着力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策性强、牵涉面广,要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各方面配合的工作格局。区委、区政府和各部门要把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推动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确保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落实落地。全区各部门要自觉把公益诉讼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及依法治区全局中谋划和推进,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要把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主动听取检察机关推进公益诉讼情况的报告,推动建立行政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区政府要加大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保障力度。区委政法委要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统筹协调,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区检察院、区法院和各行政机关要把公益诉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职尽责,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全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创造良好的办案环境。

(二)加强监督检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定期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报告,督促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公益诉讼力度,监督行政机关和法院依法办理公益诉讼事项。区人民政协要加强民主监督,组织开展视察、调研,督促区检察院改进和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向相关部门提出提案和意见建议,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三)加强配合协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旨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解决侵害公益的突出问题,与行政机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目标一致。全区各级机关及各街道、镇要提高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认识,通过联席会议、联合发文,加强与检察机关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证据收集、结果反馈等方面的协作。

对与检察公益诉讼法定范围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抓好国有财产保护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捍卫英雄烈士荣誉和尊严职能密切相关的区生态环境局、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建管委(河长办)、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规划资源局、房管局、文旅局、公安分局、民防办、应急局、民政局、网信办、各街道、镇等相关行政机关、机构,要将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活动中开展调研、研讨、专门知识咨询、联合参与执法检查、个案鉴定、邀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参与公益诉讼办案,建立常态化的日常联络机制。对检察机关在相关行政机关及机构派驻、设立观察员、联络点、工作站建立常态化的工作联动机制。

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法定范围中 “等外”领域进行探索,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参照上述规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认真落实日常联络机制和工作联动机制。

区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公益诉讼的审理特点,深入研究审判工作的新方式。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联系,共同研究案件管辖、调查手段、证据规则、移送和庭审程序、出庭规范等具体问题,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审判相关机制,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质效。

(四)加强信息共享。区纪委监委要与检察机关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制度。区纪委监委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移送的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依纪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公益诉讼线索,要及时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纪检监察机关。区公安分局、信访办、司法局、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对检察机关对接110报警平台、“12345”市民热线,开放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提高公益诉讼线索收集和研判效率。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信息沟通和工作机制建设,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和法律监督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打造数据、平台、网络、设备“四联通”,畅通公益诉讼线索发现、移送渠道。

(五)加强属地管理。全区各街道、镇要把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与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相结合,充分整合辖区内条块资源,提高管理效能,切实增强街道、镇的服务和治理能力,从源头上防止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对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辖区内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充分运用“属地化管理、快捷化反应、责任化运作”的管理运行机制,按照“职责就近、管辖有利”的原则,进行统筹协调、考核督办。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引导,既注重宣传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精神,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公益诉讼,又注意把握个案的宣传报道尺度,突出宣传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方面所取得的成效,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促进形成维护公益的整体合力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各行政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源头上防止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进一步增强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充分尊重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一)高度重视诉前检察建议。对于检察机关已立案的公益诉讼案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调查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对于检察机关发出的诉前检察建议,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对于已经履行职责的,要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资料说明情况;对于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在收到诉前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或积极整改,并将履行职责或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二)切实加强应诉工作。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诉行政机关要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认真确定答辩重点,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履行。

(三)着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各行政机关要坚持司法监督纠错和自我纠错相结合,在危害国家和社会公益问题突出、行政违法行为多发的领域,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推动问题整治到位。要加强对公益诉讼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重视吸收检察机关意见建议,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四、依法全面履职,切实发挥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要把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坚持监督与促改并重,提出诉前检察建议与提起公益诉讼并重,形成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良性互动。要注重监督效果,正确处理依法保护公益与促进经济发展、监督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等重大关系,努力实现公益诉讼司法办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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