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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贯彻落实<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法院、检察院,各街道、镇,各人民团体:

《普陀区贯彻落实<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办公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普陀区贯彻落实《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决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提升城市安全发展能级,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加快本区转型发展和“两区”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标准管理,打造健康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思想落实到党内法规层面,着力推进改革发展的重要制度性安排,全面落实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2.坚持抓住“关键少数”,强化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压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积极履职、主动谋划,着力构建一个科学定位、合理分工、协同一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3.坚持“负责必明责、履责必尽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区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各街道镇、区重点地区管理机构和区管企业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工)委委员、党组成员的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4.坚持“权责对等、奖惩结合”,既严格追责问责,又注重表彰奖励,激励惩戒结合、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加快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街道镇党(工)委和办事处(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区委工作机关和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相关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区重点地区管理机构和区管企业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本区事业单位、各街道镇所属产业(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和镇管企业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工作职责

(一)区委、街道镇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认真贯彻党中央、市委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工)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党(工)委会议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时解决制约安全发展的体制、机制、政策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3.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党(工)委会议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建立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约谈警示及督查检查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统筹协调同级人大、政协或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安全生产相关调研工作及执法监督;

5.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6.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二)区政府、街道镇办事处(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将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办事处)重点工作和政府(办事处)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办事处)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任务,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3.组织制定本级政府(办事处)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每年听取1次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汇报并进行检查考核,在政府(办事处)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重大事故隐患和灾害治理、应急救援和安全监管设施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化建设等,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必需的器材装备等;

5.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提升城市安全发展能级,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组织领导本区域安全生产相关网格化管理工作,推进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推进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推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监管清单、任务清单,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6.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每季度召开1次工作会议,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研究部署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检查督查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三)区委、街道镇党(工)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实施监督,严肃责任追究;协调组织、机构编制部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充实干部队伍力量,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监督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协调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舆论引导和监督,增强全民安全意识,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协调政法部门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四)区政府、街道镇办事处(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以及本级党(工)委和办事处(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2.协助党(工)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3.协助办事处(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分析、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工作等;

4.加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5.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6.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网格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五)区政府、街道镇办事处(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本级党(工)委和办事处(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按照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3.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有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4.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5.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联合执法、目标管理、应急管理、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六)区应急管理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1.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本级党委和政府、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完成本级党委和政府、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组织本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办事处)、区重点地区管理机构以及区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每季度召开1次区安委办工作例会,分析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巡查、约谈警示、考核和检查督查等工作;

4.每月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5.牵头组织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调研,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意见,协调解决各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办事处)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6.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督办治理,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信息公开工作;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1.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本级党委和政府、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动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纳入本部门“三定”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组织制定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完成本级党委和政府、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4.负责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组织制定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任务清单,督促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5.建立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监管清单、任务清单,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工作(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调研,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6.加强部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和车辆等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

7.指导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建设,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或者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8.组织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督促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9.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强化本行业(领域)各类人员安全意识;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本级党委和政府、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组织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纳入本部门“三定”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推进完成本级党委和政府、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4.组织制定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任务清单,督促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5.定期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有关问题整改,协调解决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专项整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7.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强化本行业(领域)各类人员安全意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其他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群防群治提供支持保障。组织、机构编制部门协同区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部门做好内设机构、人员等“三定”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十)部门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

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照领导班子成员职责清单、任务清单,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十一)区重点地区管理机构和区管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每两个月至少组织分析研究和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向上级党委和政府述职的重要内容;

3.建立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责清单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每半年听取1次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汇报并进行检查考核,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提升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履职能力,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领导班子学习重要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领导班子安全生产集体学习;

4.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在干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倾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检查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5.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严格产业安全准入标准,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管理能级,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实现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全覆盖,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领导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每月召开或者委托分管领导召开1次工作会议,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十二)区重点地区管理机构和区管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1.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2.协助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落实党组织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党组织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3.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召开1次专题会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等工作;

4.每季度向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上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汇报1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及时汇报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隐患或重大问题及拟整改措施;

5.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检查行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组织研究并落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6.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7.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提升企业员工安全从业意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8.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十三)区重点地区管理机构和区管企业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1.组织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组织落实目标考核、绩效评价、责任追究、机构人员等保障措施;

3.指导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有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4.统筹推进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5.组织开展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联合检查、目标管理、应急管理、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五、工作机制

(一)实行年度签约承诺制度

每年初,区政府与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街道镇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各街道镇与本级机关相关部门、下属单位、辖区内产业(工业)园区签订承诺书,与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签订承诺书或发放告知书,进一步督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增强依法履职、积极作为、敢于担当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同时,由各签约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安全生产承诺书和年度工作措施报告,并作出严格履行安全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的公开承诺。

(二)实行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

将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检查督查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针对季节性特点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每半年至少带队组织开展1次本辖区、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

(三)实行年度调研履职述职制度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列入各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调研,督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进行年度述职报告中,按照“一岗双责”和“三定”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重点报告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四)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组织1次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考核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街道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年度指标落实情况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送组织部门,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五)实行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街道镇、区重点地区管理机构和区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措施。巡查结果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作为对被巡查地区、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六)实行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制度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应急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委组织部等部门,根据巡查考核、检查督查结果以及表彰奖励、记功嘉奖条件,提出表彰奖励人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七)实行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制度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约谈党(工)委和办事处(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或相关责任人员:对年度内多次出现险肇事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累计2起致人死亡一般事故的;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调查的,或者未落实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对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在巡查考核、检查督查中发现履行规定职责不到位的;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有其他需要约谈警示情形的。

(八)实行通报公开制度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和考核情况,将通报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并抄告有关部门。

(九)实行“一票否决”和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制度

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履职情况,作为履职尽责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意见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应急局会同区委组织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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