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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陀区应急管理局机关干部着制式服装(标志)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

现将《普陀区应急管理局机关干部着制式服装(标志)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陀区应急管理局机关干部着制式服装(标志)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队伍正规化建设,统一制式服装(标志)着装规范标准,树立应急管理部门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着装是指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制式衬衣以及制式帽、制式皮鞋等。佩戴标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

第三条 机关干部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有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着装行为。

(三)按照规定佩戴齐全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四)帽子佩戴庄重端正,不得歪戴、反戴;非执行任务或者室内工作时可不戴帽,不戴时应摆放在桌面左手边或者统一挂置在指定位置。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穿制式皮鞋;进入特殊执法环境应佩戴个体防护装备。

(六)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男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化浓妆、披肩散发。

第四条 机关干部在下列场合应当着制式服装:

(一)执法检查。

(二)安全生产巡查、考核。

(三)事故调查。

(四)窗口服务。

(五)出席上级党委和政府组织开展的表彰奖励、典型宣传、重大纪念等活动。

(六)其他需要着装的场合。

第五条 非工作需要,机关干部不得着制式服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干部不宜着制式服装:

(一)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的。

(三)其他不宜穿着制式服装的情形。

第七条  机关干部着装时胸号应与执法证件编号保持一致。

第八条 机关干部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得饮酒。

第九条  机关干部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和专用标志,不得转赠、转借、变卖。

第十条  制式服装和专用标志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工作的,机关干部应当立即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补发。因开展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一条 机关干部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第十二条  机关干部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十三条 常服、夏装长袖制式衬衣一般为出席表彰奖励、典型宣传、重大纪念等活动,参加本系统工作会议、集体活动或者室内工作时的着装。五一节后着夏装长袖制式衬衣、戴领带;国庆节后着常服,穿夏装长袖制式衬衣、戴领带。相关集体活动另有着装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执勤服(春秋、冬)、防寒服和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一般为户外执法检查或者参加安全生产巡查、考核时的着装。五一节后着夏装制式衬衣、不戴领带;国庆节后着执勤服或者防寒服,可以不穿夏装制式衬衣、不戴领带。原则上,当天最高气温达到30℃以上时,着夏装短袖制式衬衣;当天最低气温达到0℃以下时,着防寒服。

第十五条  换装日期:

1月1日至2月28日穿着冬执勤服;

3月1日至4月30日穿着春秋执勤服;

5月1日至6月30日穿着长袖夏装制式衬衣;

7月1日至9月30日穿着短袖夏装制式衬衣;

10月1日至10月31日穿着长袖夏装制式衬衣;

11月1日至12月31日穿着春秋执勤服。

季节之交,局办公室将根据实际天气情况,统一通知调整换装日期。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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