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普撤听告〔2023〕20221214号

2023年09月2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玛润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自然人马龙申请撤销你(单位)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2015年6月16日成立,住所地为上海市普陀区金润路41号129室,法定代表人为马云,股东为马云、马龙;监事为马龙。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未报送过年报,已于2018年08月14日被我局吊销。

代办人江鹏向我局登记注册窗口提交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于2015年5月15日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江鹏向我局书面申请设立你(单位),并于2015年6月16日通过核准并领取营业执照。上述申请文件中,附有多处法定代表人、股东马云及股东、监事马龙签名及身份证复印件,材料中同时一并附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股东马云、预先核名和设立登记代办人江鹏、丁惠明的信息和身份证复印件。

2023年2月13日将“关于你(单位)涉嫌冒名登记的公示”在普陀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hpt.gov.cn)政务公开的公示公告栏目中面向不特定对象实施公告公示。至今未收到异议申请。2023年2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马云;股东、监事马龙;预先核名和设立登记代办人员江鹏、丁惠明发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名义取得公司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开告知书》,告知上述人员在45天内,对后续可能撤销决定有陈述或举证的,及时与我局联系。除申请人马龙外,至今未收到其他人员相关回复。

2023年4月18日对马龙询问调查,其自述并未知晓和参与当事人的登记许可过程中,从未与该公司有任何利益往来,从未从当事人处获取报酬、缴纳保险等,与当事人从未有任何联系和关系,对当事人登记过程和事实不予追认,非其本人意愿。其身份证于2013年丢失。

2023年2月27日,承办人员对你(单位)住所地房产证明和租赁协议提供方上海西北物流园区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声称你(单位)从未在上海市普陀区金润路41号129室从事经营活动,签署合同时未见过法定代表人马云及股东马龙,也无马云的联系方式,与你(单位)无任何联系及钱款往来。

2023年2月23日,承办人员通过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查询你(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状态,查询结果显示没有查到该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马龙提交的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书及身份证遗失情况说明、马龙本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马龙询问笔录及光盘、对马龙的补充材料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玛润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名义取得公司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开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上海玛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提供方上海西北物流园区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我局在普陀区政务网站上“关于上海玛润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公示”内容的截屏打印件、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纳税人税务登记状态查询记录截图、我局向普陀区人社局协助调查函及送达回证、上海玛润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内档材料复印件。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现拟决定:撤销上海玛润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苏袁 联系电话:52564588-7303、7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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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