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普处〔2023〕072023001698号

2023年09月2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当 事 人“粥拌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小餐饮备案证                  

编号:普(桃浦)餐备字2023第0003号

经营地址:真南路822弄536号074号

经营负责人姓名:金毛毛

经营品种和方式:热食类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3408261994****1828

 

我局于2023517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掺假掺杂的食品案的行为立案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金毛毛的经营场所真南路822弄536号074号摊位(上海李园农贸市场内)。当事人在上述地址主要从事麻辣烫、冒菜等餐饮服务经营,店招是“川味麻辣香锅.冒菜”。

20235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真南路822弄536号074号摊位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在厨房操作台下的冰箱内发现11盒速冻“火锅鸭肉卷”,(产品名称:火锅鸭肉卷,净含量:250g配料:鸭肉),厨房操作台上1盒已经烫熟呈卷曲状的鸭肉卷(带盒重775g),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未发现待用的“肥牛卷”类产品。当事人店内张贴菜单及菜品制作单上发现有“酸菜肥牛、椒麻肥牛”等菜品,未发现涉及“鸭肉卷”等菜品,现场未发现任何“肥牛卷”原料

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7月起,将从“快驴”平台商户上海天冉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澳司令,火锅鸭肉卷”冒充“肥牛卷”加到“麻辣烫”、“冒菜”中含有“肥牛”字样的菜品内,而后在“美团”、“饿了么”等平台和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不等。当事人以65元一箱(15盒)的价格采购“澳司令,火锅鸭肉卷”92箱(1380盒),共计5980元。因当事人已关门停业且无法联系,故其以“鸭肉卷”冒充“肥牛卷”制作菜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小餐饮备案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美团、饿了么外卖平台售记录截图复印件、桃浦派出所笔录复印件、美团网复函、饿了么复函

202398日,我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沪市监普告〔2023〕07202300169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起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当事人以鸭肉卷冒充肥牛卷制作菜品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一)《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临时备案。”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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