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沪市监普撤决〔2023〕20220913号
2023年09月08日 来源: 上海普陀市场主体名称:上海浩弋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1UM7L
住所(住址):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56号5幢一层1865室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施平
利害关系人:施平、陈光、江婷、鲁洋
被许可人2015年12月15日取得企业设立行政许可,2021年8月21日施平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现已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代办人江婷向我局登记注册窗口提交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于2015年11月27日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代办人鲁洋向我局书面申请设立上海浩弋贸易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12月15日通过核准并领取营业执照。上述申请文件中,附有多处法定代表人、股东施平签名及身份证复印件,材料中同时一并附有当事人股东陈光、设立登记代办人员江婷及鲁洋的信息和身份证复印件。
施平本人于2021年8月21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撤销登记申请书》称其身份证于2015年10月丢失,并于2015年11月27日向公安部门补办。其于2021年8月20日向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紫荆山南路派出所报案,报案事项为身份证件被他人盗取用于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自述其一直在河南省郑州市生活,对该公司的成立、经营等相关信息不知情,从未委托任何人、任何机构在上海注册公司。
2021年4月15日,我局向上海浩弋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施平、股东及监事陈光、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江婷及鲁洋发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浩弋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名义取得公司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开告知书》,告知上述人员在45天内,对后续可能撤销决定有陈述或举证的,及时与我局联系。除申请人施平外,至今未收到其他人员相关回复,陈光和鲁洋的邮件被退回。2021年9月22日将“关于上海浩弋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公示”在普陀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hpt.gov.cn)政务公开的公示公告栏目中面向不特定对象实施公告公示,至今未收到异议。
2021年9月13日,承办人员对上海浩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房产证明和租赁协议提供方上海新杨仓储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声称与上海浩弋贸易有限公司的租赁协议真实,上海浩弋贸易有限公司从未在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56号5幢一层1865室从事经营活动,签署合同时未见过法定代表人,合同签署后上海浩弋贸易有限公司与其无任何联系及钱款往来,法定代表人施平与其从未联系,其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何联系方式。
2021年11月26日,承办人员通过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查询上海浩弋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税务登记状态,查询结果显示没有查到该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2022年5月20日,施平委托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对注册资料中其签名进行笔迹鉴定。2022年6月15日,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编号为豫同一司鉴中心[2022]文鉴字第130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15年12月8日《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施平”的签名字迹不是施平所写。2022年6月27日我局收到该鉴定意见书(EMS1288831110999)。
综上,被许可人上海浩弋贸易有限公司在申请上述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该行政许可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施平的《撤销登记申请书》、《受案回执》及其本人补办后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海浩弋贸易有限公司档案(登记)》有关材料复印件,我局向施平、陈光、江婷、鲁洋邮寄的书面公开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我局在普陀区政务网站上“关于上海浩弋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公示”内容的截屏打印件,“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浩弋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名义取得公司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开告知书”复印件,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查询截屏等。
2022年8月6日,我局向被许可人上海浩弋贸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被许可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当事人上海浩弋贸易有限公司在申请设立的行政许可过程中,提交了虚假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撤销上海浩弋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
你(单位)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