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沪市监普撤决〔2023〕20220709号
2023年09月08日 来源: 上海普陀市场主体名称:上海阐佑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74E2N
住所(住址):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2528号1幢2层2560室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崔玉芳
利害关系人:崔玉芳、胡中伟、谭晴、江玮敏
被许可人2019年1月2日取得企业设立行政许可,2021年3月31日胡中伟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现已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明:上海阐佑商贸有限公司, 2016年7月5日成立,住所地为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2528号1幢2层2560室,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崔玉芳,监事为胡中伟。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未报送过年报。已于2020年6月1日被我局吊销。
承办人员通过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查询上海阐佑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税务登记状态,查询结果显示没有查到该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2021年4月15日,我局向上海阐佑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崔玉芳、监事胡中伟、预先核名和设立登记代办人员谭晴及江玮敏发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阐佑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名义取得公司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开告知书》,告知上述人员在45天内,对后续可能撤销决定有陈述或举证的,及时与我局联系。除申请人胡中伟外,至今未收到其他人员相关回复,崔玉芳和江玮敏的邮件被退回。2021年4月15日将“关于上海阐佑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公示”在普陀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hpt.gov.cn)政务公开的公示公告栏目中面向不特定对象实施公告公示。至今未收到异议申请。
2021年4月22日,承办人员对上海阐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房产证明和租赁协议提供方上海恒基涂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声称上海阐佑商贸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租赁协议真实,签署合同时未见过法定代表人崔玉芳,也无崔玉芳的联系方式,与上海阐佑商贸有限公司无任何联系及钱款往来。
2021年6月22日对胡中伟询问调查,其自述并未知晓和参与当事人的登记许可过程,从未与该公司有任何利益往来,从未从当事人处获取报酬、缴纳保险等,与当事人从未有任何联系和关系,对当事人登记过程和事实不予追认,非其本人意愿。其身份证于2016年丢失,并于2016年11月2日向公安部门报失身份证并补办。
调查期间,经办人员根据公司申请材料中代办人江玮敏所留号码13524173687、谭晴15021702175、法定代表人崔玉芳所留的电话号码18721931807,均为空号,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胡中伟的《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书》及其本人补办后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海阐佑商贸有限公司档案(登记)》有关材料复印件,我局向胡中伟、崔玉芳、江玮敏、谭晴邮寄的书面公开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我局在普陀区政务网站上“关于上海阐佑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公示”内容的截屏打印件,“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阐佑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名义取得公司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开告知书”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查询截屏等。
2022年8月22日,我局向被许可人上海阐佑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被许可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被许可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撤销上海阐佑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