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实施办法(2023版)》的通知

区内各中小学、区青少年教育活动中心:

现将《普陀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实施办法(2023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普陀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实施办法(2023版)

 

                                普陀区教育局    

2023年5月5日   


 

附件

普陀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实施办法(2023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和引导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促进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6〕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的通知》(教基〔2017〕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的通知》(教材〔2017〕4号)《上海市初中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19〕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学实践教育是面向全体中小学生,由学校组织安排,以培养中小学生的生活技能、集体观念、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的方式开展的研究学习和实践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重点突出全员参与、集体活动、走出校园、实践体验。

第三条  我区是教育部“研学旅行整体试点区”,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丰富学生社会实践内容,创新校外教育的新模式,强化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积极探索建立以学校为主体、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我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全覆盖。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区教育局成立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工作小组,由德育科、基教科、法治科、计财科等职能科室共同组成,分管局领导任组长。积极争取发改、财政、公安、文旅、交通、体育、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支持,为我区学生在上海市和本区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提供服务和保障;在市教委的指导下,积极争取周边省市相关部门的支持,推进我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区教育局研学实践教育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本区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细化落实相关实施方案,检查、指导和评估研学实践教育开展情况;帮助解决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注重发掘学校实践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加强示范辐射,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六条  各中小学建立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政教处(大队部)、教导处、总务处、年级组、卫生室、家长委员会等组成的研学实践教育工作小组,做好学校研学实践教育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中小学要制定完善的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方案,明确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参加对象;明确活动的班级、年级和班级负责人以及各自工作职责等;制订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处置责任人、处置流程及善后事宜。市内活动方案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实施。组织到外省市活动的,需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第七条  各中小学要选择资质完备、社会信誉度高、无安全事故的旅行社、校外教育基地及面向青少年的教育机构等服务机构。学校必须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督促购买相关商业保险,明确其提供车辆必须有客运营运资质,司导人员必须拥有相关资质证明,明确安全责任等,确保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针对中小学生特殊群体的管理制度,根据学校研学实践教育的具体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障方案,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研学实践教育的安全与效益。

第八条  各中小学校要加强与教育部命名的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的合作,积极协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历史类纪念地,大型公共设施、重大工程基地,国防、科技基地,农业基地,自然保护区等研学实践资源单位,为学生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创造条件。共同设计和开发研学实践线路和课程;开展教育专员、讲解员、志愿者等研学实践师资队伍建设,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

第九条  区教育局研学实践教育工作小组根据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建立一批资质合格、声誉良好、组织严谨、服务到位、安全保证、收费合理的服务单位信息库,供各中小学校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优先选择。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内容要结合学生的身心特点、接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注重系统性、知识性、科学性和趣味性,为培养个性化、创新型人才提供良好的成长空间,可选择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国防安全、生态环境、科普、历史人文、文化艺术等主题教育活动,也可结合“普陀大学堂”等社会实践活动,丰富教育内容。

第十一条  研学实践教育在小学、初中、高中三个教育阶段至少实施一次,原则上小学阶段2天1夜,在上海市内进行,在小学四到五年级实施;初中阶段3天2夜,在上海市内或周边的长三角地区进行,在初中一或二年级实施;高中阶段4天3夜,可在全国范围进行,在高一或二年级实施。学校可根据教学计划、学生活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灵活安排。

第十二条  研学实践教育应坚持普及性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面向全体中小学生,保障每一个学生都能享有均等的参与机会。

第十三条  学校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结合中小学生的生活经验和生活背景,充分挖掘社会特别是纳入“普陀大学堂”等优质公共资源,创新活动载体,拓展活动空间,丰富活动内容,构建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长效机制。学校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同时可邀请家长代表、有专业技能的志愿者等随行,共同做好研学实践教育工作。

 

第四章 服务与安全

第十四条  研学实践教育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原则,要切实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安全预案、做细各项工作,加强过程管理,切实避免发生意外伤害事件。活动前,学校要通过广播、班会、学生大会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重点开展乘车安全、活动安全、食品安全、住宿安全等教育;要向家长发放活动告知书,告知活动时间、活动内容和收费标准等,签订安全责任书,请家长确认孩子能否参与活动,明确安全责任,请家长共同配合做好安全教育及接送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时,纳入校方责任综合保险,同时要为教师和学生购买涵盖活动全过程的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增强安全保障力度。要为团组配备相应的带队教师,并指定1名带队教师作为领队,师生按年级或班级统一行动。每班安排带队教师,师生比1:15左右,学生年龄偏小的团队,可酌情增派带队教师。如校级干部随行管理,应根据学校工作的总体安排、领导分工等进行统筹考虑,原则上不超过2名校级干部;另校级干部安排外出应按照干部外出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学校应在出行前培训带队教师掌握紧急救险和医学急救知识。

第十六条  各中小学校要建立研学实践教育的安全责任机制,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做好相关信息的备份工作,以备遇到突发情况能够及时提供。如学校选择与服务机构合作,必须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中应至少包括但不止于以下内容:合作事项和标准、各自权利与义务、合作期限、安全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学校要督促服务机构制定安全预案和应急方案,为参与研学实践教育的师生购买相关商业保险。服务机构随行工作人员应具备应急知识技能,如遇突发事件能及时实施救援。

第十七条  研学实践教育如需乘坐车辆,应在合同或协议中就车辆性能、安全车速、司机规范等予以明确约定。服务机构车辆必须具有运营资格证、年审合格证、环保资格证等,购置国家要求的乘员责任险;司乘人员应具有丰富的行车经验,掌握应急知识技能,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如遇突发事件能积极实施救援。

第十八条  各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研学实践教育活动过程中的食品卫生安全。服务机构必须选定安全卫生合格的餐饮单位,选购卫生安全达标的食品;如学生自带食品,学校要教育学生选购安全达标的食品,家长要配合做好监督监管工作。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展开救援,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安、卫生、食品等部门,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如需在外住宿,学校或服务机构要选择具有接待资质住宿场所,确保住宿的卫生达标和安全防范措施,必须具备应急通道、应急标识、应急工具等,合理建立逃生安全区。

第二十条  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前,学校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派员到活动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确定活动路线,查勘活动现场设施设备及管理情况,如需要隔离时,要配置相应的安全隔离设施,并安排专人提醒,对无安全保障的区域应禁止学生入内。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过程管理。活动过程中,学校老师及第三方服务机构人员必须全程跟随学生,不得放任学生游玩不符合身心特点或有安全隐患的游乐设施,要及时制止学生打闹、推搡、戏水、戏耍动物等不安全行为。活动过程中如需转移活动区域的,应及时清点学生人数。

第二十二条  在研学实践教育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发生学生伤害事件的,学校应及时拨打110及120,将受伤学生及时就医,并通知学生家长,切实做到三个第一:第一时间实施现场救援,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部门,第一时间请求事发地支援。如有需要医疗救治的人员,其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服务单位、接待单位等按照约定先行垫付医疗费,待善后工作结束后,再按照事故责任进行追偿,如有刑事责任,责任人员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  如遇不可抗力(如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或台风、大雨、大雪、雾霾、冰雹等恶劣天气),应及时取消或中断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在安全区驻留、返回校园或延期出发),待条件允许时再择日安排。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研学实践教育应坚持公益性质,学校应首先从学生发展专项经费中列支研学实践教育的相关费用。根据《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5〕13号)要求,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代办相关由学生个人承担的费用。收费标准须经物价部门核准,只能收取成本费用,学校派出的领队、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费用由学校承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家长或学生。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要制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与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资助制度,想方设法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排忧解难,确保他们参与研学实践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在确定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方案后,要通过家长委员会及时向学生家长进行宣传,告知活动方案、安全举措、收费项目等,并取得学生家长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确保研学实践教育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参与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项目的教师,其工作量应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六章 工作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学校要积极探索建立研学实践教育科学评价机制,把学生参加研学实践教育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逐步在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中体现,努力形成尊重个性差异、鼓励多元发展的科学评价体系。

第二十九条  各学校要结合本校教学需要,将研学实践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坚持工作有计划、活动有方案、应急有预案、行前有备案、结束有总结的“五有工作模式”。在研学实践教育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安全第一、主题明确、统一组织、全员参与、集体活动、实践体验、同伴互助、成果反馈等基本要素。

第三十条  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结束后,学校要组织各班级、年级开展活动总结,及时总结提炼固化行之有效的组织工作,查找活动中的安全隐患及相关不足之处。若发生安全事故的,要反思事故原因、事故处置方法及流程是否科学合理,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追责。

第三十一条  建立研学实践教育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包括:学校工作计划、研学实践教育工作方案、研学实践教育会议记录,照片影像资料、总结材料,教师优秀文稿、学生优秀文稿,研学实践教育目的地人文资料,研学实践教育专家学者发言稿、家长反馈资料,对服务机构服务的评价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  各学校在完成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后,应及时将研学实践教育工作总结、研究报告、心得体会、图片资料等报送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将择优进行汇编,并适时开展调研、经验交流、成果展示推广等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德育科负责解释。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1月19日。在执行期间,上级部门如有新的要求,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验证码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