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教育系统基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修订稿) 2023年12月29日 来源: 普陀教育
普陀区教育系统基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基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党的领导下学校实行校务公开的重要途径和载体,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基层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讨论学校章程草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审查监督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民主评议学校党政领导干部。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针对学校和教职工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确定中心议题。教职工代表大会对会议议题的审议研究,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提出意见与建议,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以年级组(教研组)为选区,按分配的名额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也可采用直选和竞选的方式产生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可按年级组等组成代表小组,推选组长。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以一线教师为主体,其中一线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中,中高级职称教师、青年教师、民主党派应占一定比例。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工会干部、教职工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特邀或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一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学校,代表人数占教职工总数的30%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最少不低于30名。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本选区的教职工负责。本选区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按照一定程序撤换本选区的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是: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 有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打击报复时,可向区教育工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是;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以独立建制的单位,建立健全校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接受区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区教育工会的指导与检查。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校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相同。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基层党政工领导、一线教师(职工)的代表,其中一线教师代表应占50%以上。
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会议不少于两次,须定期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临时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应实行无记名表决制,尤其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内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充分代表民意,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小组(或委员会),完成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专门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经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研究同意,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小组(或委员会)和有关人员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大会的准备和召开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做好确定会议的议题和议程、会议材料的准备、会务准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等准备工作。大会的主要报告应事先印制成书面材料发给每位代表和与会人员。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有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如有即将出台的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也应提交大会讨论审议。大会最后要形成经代表表决通过的决议。在大会召开期间,有关人员应向大会做提案工作报告。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应在大会开始和结束时,分别作动员讲话和总结讲话。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两个半天。正式会议一般按照奏(唱)国歌、听取报告、审议、表决、总结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大会结束后,要及时做好大会精神的宣传与贯彻工作。同时,要做好立卷归档的工作,及时向区教育工会上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表》。
第六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党组织、校长、工会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基层党组织领导,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工作。党组织要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协调、解决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保证校长负责制的贯彻执行,尊重和支持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依法行使职权,校长要支持和保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校长要定期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为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工作任务职责:
(一)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二)提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主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发动、教育教职工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宣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督促、检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基层党组织和校长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培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学习民主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民主管理意识。
(六)受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申诉和建议,调解学校内部教职工的劳动争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完成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上级工会有指导、维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和组织开展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评估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普陀区教育系统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实施,由区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区教育工会负责解释。2006年2月28日在区教育系统一届一次教代会上通过的《普陀区教育系统基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
会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区教育系统其他基层单位参照本条例,具体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