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征询详情

关于《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的管理,根据《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结合实际,普陀区建管委会同相关部门拟定了《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切实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力度,真实听取民声,充分了解民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和各单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书面意见直接寄送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705室),邮编:200333。

电子邮件地址:liugang@shpt.gov.cn

或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互动”版块在线提交。

二、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1日。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3日


关于《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草案全文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提升城区形象品质,普陀区以高品质滨水公共空间为引领,以深度开发、优化功能布局为方向,以培育核心产业、建立文旅地标为基础,积极打造苏州河世界级滨水区,持续打响“半马苏河”文化品牌,为人民建设一条宜居、宜业、宜游、宜乐的现代生活示范水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的管理,更好地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准则,根据《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陀区苏州河岸线(以下简称“岸线”),是指北岸(西起西浜,东至恒丰路)以及南岸(西起万航渡路,东至安远路)范围内已实施岸线品质提升的陆域公共空间,主要包括步道、绿地、广场及附属设施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三条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管理工作由普陀区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建管委作为行业牵头部门,负责对岸线公共事务的统一指导、监督和协调,具体包括治安、交通、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商业经营、市容景观、防汛等。沿岸街道(镇)作为属地责任部门,其余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责履行管理职能。

第四条为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的工作格局,普陀区岸线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区文旅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体育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重大办、区城运(网格)中心、沿岸属地街道(镇)、区城投公司、区长风集团等部门及单位。

第五条区建管委是苏州河岸线建设、开放和管理工作的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其建设提升岸段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保洁等工作,统筹完善沿岸标志标识。

第六条区规划资源局负责根据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将岸线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对岸线内绿化率、河湖水面率以及停车配套、商业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统筹和优化,同时结合城市更新工作提升苏州河岸线及腹地功能利用。

第七条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其建设提升岸段范围内的设施维护、绿化养护、保洁以及全线景观照明、驿站附属的公共厕所管养等工作,落实全岸段绿化养护及保洁行业管理责任。

第八条区公安分局负责治安巡逻、交通及应急处突工作,利用视频监控、物联网监测等技术和网格化管理方式,实现智慧管理。

第九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沿岸从事商业经营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审核工作。

第十条区文旅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拓展沿岸文化和旅游活动,扩大“半马苏河”文旅品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提升沿岸旅游公共服务能级。

第十一条沿岸属地街道(镇)应当按照滨水公共空间相关规划以及标准、规范,结合街道(镇)实际,实行精细化管理。区城运中心、属地街道(镇)负责沿岸的巡查、秩序维持等工作。

第十二条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体育局、区房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重大办、区城运(网格)中心、区城投公司、区长风集团等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岸线规划应当考虑沿岸地区的发展目标、功能布局、标志节点、空间延伸、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兼顾沿岸地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总部经济、科创研发、文化创意、商业娱乐和旅游体育等产业布局。

第十四条区建管委应当会同区发改委、区规划资源局、区重大办、区绿化市容局及沿岸街道(镇),根据滨水公共空间建设行动计划,制定本区岸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按计划统筹推进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

第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亲水贯通所涉及土地的使用权,征收土地、房屋、水工程设施,或者撤回岸线使用许可,并依法给予补偿;也可以与沿岸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协商开放亲水贯通所涉及的空间,并视情给予必要补偿。经协商开放亲水贯通所涉及空间的,沿岸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可以将有关亲水贯通的设施交由相关部门建设和日常管理,也可以按照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自行建设有关亲水贯通的设施并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区建管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绿化市容局及沿岸街道(镇)应当根据滨水公共空间建设导则,对本区岸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进行指导、规范。

第十七条沿岸的相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程序、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为建立健全岸线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涉及岸线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沿岸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意见,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四章设施设置及维护要求

第十九条充分发挥好苏州河岸线休憩、观光、健身、交往等户外公共活动功能,提高公共空间服务品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各部门协作共同加强苏州河沿岸设施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巡查

巡查要求:(1)对岸线禁止和限制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市民积极宣传苏州河两岸的相关管理制度;(2)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处理突发应急事件;(3)做好极端天气保障工作,及时对有苏州河水倒灌的亲水平台拉设警戒线,专人值守,防止行人落水。

第二十一条保洁

卫生要求:(1)区域内道路、公共场所保持整洁干净;(2)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处理垃圾。

第二十二条保修

保修要求:按照养护标准,(1)对管养范围内市政设施及绿化花境进行巡视,发现相关病害及设施损坏情况及时上报,并跟踪相关设施维修情况;(2)对慢行步道、防汛墙、雨水进水口、下水道、附属设施及小品等进行养护,保障各类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保绿

保绿要求:按照整体不低于园林绿地一级标准的要求进行养护管理,区域内绿植保持整洁美观,节庆和重大活动期间,可额外增加花草和绿化布置。

第五章共享与共治

第二十四条社会公众在岸线范围内进行活动的,应当按照警示、禁止的安全标识,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做好个人的安全防护,遵守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苏州河沿岸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安全标识和指示标识、水上救助器材、公共艺术品等设施;

2.非机动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漫步道、跑步道;

3.带动力的非机动车、人力三轮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骑行道;

4.沿岸捕捞;

5.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6.涂写、刻画,张贴、散发小广告;

7.晾晒影响市容的物品;

8.烧烤;

9.放风筝;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市容环境等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六条限制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苏州河岸线范围内遛狗、垂钓、跳广场舞以及无人机飞行等活动应当在特定区域、时间段内进行,并符合活动秩序要求。

晚上19:00-21:00全岸线禁止遛狗。文明遛狗秩序要求参照《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

区建管委会同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沿岸街道(镇)等相关部门,根据安全风险、环境影响、区域条件等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包括沿岸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在内的各方面意见,通过设置标识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告知垂钓、跳广场舞的特定区域及秩序要求。晚21:00-次日07:00全岸段禁止跳广场舞。

无人机飞行应遵守禁飞要求在禁飞区以外进行。

第二十七条为进一步完善苏州河沿岸公共空间的配套服务功能,按照《上海市普陀区苏州河两岸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沿苏州河两侧岸线,应建设满足城市安全、品质生活、休闲活动、公共卫生等要求的功能复合的驿站体系。

第二十八条驿站按照三级体系布局,其中A级为特色服务型驿站,包含基本配套服务功能,提升场地整体公共空间,塑造场地特有空间品质;B级驿站为拓展服务型驿站,包含基本配套服务功能、公共休憩空间及室外拓展活动场地等;C级驿站为基本服务型驿站,包含基本配套服务功能。

第二十九条驿站综合考虑党建宣传、服务、展示、经营等用途,宜配备公共卫生间、母婴服务、无障碍通行、自动售货机、AED急救等设施,卫生间提倡24小时开放,方便市民使用。

第三十条驿站运营管理要求:

(1)卫生管理

保持驿站整体环境清洁美观,做到无纸屑、烟头、杂物等垃圾,下水道保持畅通、清洁,公共卫生间等场所每日消毒。

(2)费用支出

驿站运维相关费用由区财政予以保障,经区财政局审核。

第三十一条根据苏州河码头及游船航线的建设发展规划,区文旅局应落实对游船码头行业监管责任,完善游船码头及周边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功能。

第六章安全保障和活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沿岸综合公共交通体系,建立大客流应对机制,完善交通引导系统和停车引导系统,提高沿岸的交通可达性、便捷性、舒适性。

第三十三条岸线范围内举办活动应在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至区建管委及属地街道(镇)备案。

第三十四条岸线范围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禁止等安全标识;安全标识应当明显、统一和易辨识。

第三十五条加强巡查,对防汛墙、高桩平台等设施做好安全管理,防止因翻越、跌落导致事故发生,健全落水救生、医疗援助、消防安全机制,在人员聚集区域、易发生人员跌落等地点,应设置防护设施,完善配套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应加强对沿岸相关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工业遗存、文物的保护,发挥保护对象在公共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等方面的功能,促进活化利用。

第三十七条属地街道(镇)应当建立岸线志愿者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宣传、引导、咨询以及秩序维护等活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沿岸街道(镇)对沿岸的人员活动负有相应管理责任,应当组织开展对沿岸有关活动秩序的巡查工作。巡查人员发现有违反限制或者禁止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开展限制活动不符合特定区域、时间段或者活动秩序要求的,及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处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普陀区苏州河岸线日常管理费用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由区财政局审核。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普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背景介绍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加强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的管理,更好地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保障苏州河沿岸的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品质开放和高水平管理,将苏州河沿岸地区建设成为世界级滨水区,根据相关法律以及《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管理办法(试行)》。

二、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普陀区苏州河岸线选定北岸(西起西浜,东至恒丰路)以及南岸(西起万航渡路,东至安远路)范围内已实施岸线品质提升的陆域公共空间,主要包括步道、绿地、广场及附属设施等。该工作由区建管委牵头,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多轮协商讨论,按照相关要求编制《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初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结合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三、制定依据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四、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说明

《管理办法》共分八个章节,43条规定,具体如下:

1、第一章为“总则”,共2条,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苏州河普陀段管理范围等。

2、第二章为“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共10条,主要明确了工作机制、组织机构、部门职责等。

3、第三章为“规划与建设”,共6条,主要明确了规划引领、年度建设计划管理、公众参与机制等。

4、第四章为“设施设置及维护要求”,共5条,主要明确了岸线巡查、保洁、保修、保绿等相关要求。

5、第五章为“共享与共治”,共8条,主要明确了禁止行为、限制行为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及苏州河驿站和码头的管理等。

6、第六章为“安全保障和活动管理”,共6条,主要明确了活动管理、安全应急保障、志愿服务等。

7、第七章为“法律责任”,共2条,主要明确了法律责任等。

8、第八章为“附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解释、实施要求等。

关于《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政策预公开解读

苏州河是上海的母亲河,随着苏州河普陀段21公里岸线的贯通,一条宜居、宜业、宜游的“半马苏河”活力秀带诞生。为加强苏州河岸线的管理,普陀区始终坚持深入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根据《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为实现苏州河沿岸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级滨水区提供保障。

现就《管理办法》作如下解读:

1.出台《管理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需要。《管理办法》理顺了条条之间、块块之间、条块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明确了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为苏州河沿岸的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品质开放和高水平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促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二是共享共治的需要。《管理办法》细化了苏州河沿岸的活动规范,比如,禁止捕捞、擅自设摊经营、晾晒影响市容的物品等行为,遛狗、广场舞等活动需在特定时段进行,着眼人民群众多样化、品质化、个性化的需求,把更高品质的公共空间留给人民,切实保障群众极大参与苏州河沿岸共享、共治的权益。

2.普陀区苏州河范围包括哪些岸段?

答:普陀区苏州河岸线,是指北岸(西起西浜,东至恒丰路)以及南岸(西起万航渡路,东至安远路)范围内已实施岸线品质提升的陆域公共空间。

3.普陀区苏州河的管理机构主要涉及哪些政府部门?

答:本《管理办法》系统梳理了普陀区苏州河的工作机构,明确了区建管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以及沿岸属地街道(镇)等相关部门的职责。沿岸街道(镇)作为属地责任部门,其余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责履行管理职能。

4.公众如何参与岸线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答:对涉及岸线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沿岸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意见,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5.普陀区苏州河驿站是如何分类的?

答:普陀区苏州河驿站是按照三级驿站体系布局的,其中A级为特色服务型驿站,包含基本配套服务功能、提升场地整体公共空间功能及塑造场地特有空间品质等;B级驿站为拓展服务型驿站,包含基本配套服务功能、公共休憩空间及室外拓展活动场地等;C级驿站为基本服务型驿站,包含基本配套服务功能。

关于《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3年8月3日至9月8日期间,我委组织开展《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管理办法(试行)》公众参与活动,通过在“上海普陀”网站公开征询、书面征求、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开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于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9月1日通过“上海普陀”网站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

二、书面征求意见

2023年8月,我委向21家普陀区委、办、局,4个沿岸属地街道(镇),2个区属企业征求书面意见,部分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我委对草案涉及部门职责、限制行为、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三、实地走访

2023年8月17日至9月1日期间,我委会同区绿化市容局、区城运中心以及沿岸属地街道(镇)实地走访了苏州河普陀段岸线,经我委介绍《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各随行单位均表示《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将为实现苏州河沿岸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级滨水区提供有力保障,无修改意见。在实地走访的同时,各单位共同研究探讨适合在苏州河岸线开展钓鱼、跳广场舞、露营等限制行为的行为规范、点位及限制时间等。

四、召开座谈会

我委于2023年9月5日、9月8日分两次召开关于征询《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座谈会,分别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相关委办局代表、属地街道(镇)、沿岸居委书记代表、沿岸企业代表等参会。经我委介绍《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背景及草案内容后,参会代表提出意见建议,我委对草案涉及部门职责、限制行为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13日

关于《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会议审议情况

11月16日,区政府召开第47次常务会议。

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区建管委、区政府研究室关于起草《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和《关于提升“半马苏河”滨水公共空间治理水平和服务能级的工作方案》(送审稿)的情况汇报。会议指出,要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始终坚持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扎实推进苏州河品质提升,持续擦亮“半马苏河”靓丽名片。各相关部门要有大局意识,主动跨前,高效协同,持续提升建管水平。要切实加强跟踪问效,不断发现问题,不断优化完善,推动人民城市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关于《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决策结果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1月16日第4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的管理,更好地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积极打造苏州河世界级滨水区,持续打响“半马苏河”民生品牌,为人民建设一条宜居、宜业、宜游、宜乐的现代生活示范水岸,根据《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陀区苏州河岸线(以下简称“岸线”),是指北岸(西起西浜,东至恒丰路)以及南岸(西起万航渡路,东至安远路)范围内的苏州河岸线空间,主要包括步道、绿地、广场及附属设施等。岸线的具体范围,由区建设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组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普陀区苏州河岸线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应当体现整体性、安全性、亲水性、可达性、生态性等要求,遵循统筹协调、绿色发展、风貌保护、文化传承和共享共治的原则,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广泛参与。

第四条 为建立健全岸线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涉及岸线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沿岸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意见,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为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的工作格局,普陀区人民政府建立苏州河岸线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苏州河岸线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岸线公共事务的统一指导、监督和协调,具体包括治安、交通、环境卫生、设施养护、绿化养护、商业经营、市容景观、应急、防汛等,强化条块协同,形成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区建管委负责苏州河岸线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其建设提升岸段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维护、保洁等工作,统筹完善沿岸标志标识,落实岸线堤防巡查及步道养护行业管理责任。

第七条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将岸线建设相关内容纳入相应的法定规划,岸线规划应与相关行业规划相衔接,征求有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保障上位法定规划实施,对岸线内相关配套设施进行统筹和优化,同时结合城市更新工作提升岸线及腹地功能。

第八条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其建设提升岸段范围内的设施维护、保洁以及全线绿化养护、景观照明、驿站附属的公共厕所管养等工作,落实岸线保洁行业管理责任。

第九条 区公安分局负责治安巡逻、交通及应急处突工作,应加强岸线区域的巡逻执法。

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沿岸从事商业经营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区文旅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拓展沿岸文化和旅游活动,整合文旅资源,扩大“半马苏河”文旅品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提升沿岸文旅公共服务能级。

第十二条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属地街道(镇)依据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做好岸线的秩序巡查和维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 区城运中心负责完善岸线范围内的视频监控系统及后续管养工作,落实网格化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沿岸属地街道(镇)为岸线管理属地责任部门,负责岸线的秩序巡查和维护等工作。

第十五条 苏河水岸办负责特色服务型驿站和拓展服务型驿站的运营开放管理。

第十六条 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体育局、区房管局、区推进办(区重大办)、区城投公司等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岸线规划应当考虑沿岸地区的发展目标、功能布局、标志节点、空间延伸、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兼顾沿岸地区国际金融、旅游客运、总部经济、科创研发、文化创意、商业娱乐和旅游体育等产业布局。

第十八条 区建管委应当会同区发改委、区规划资源局、区推进办(区重大办)、区绿化市容局及沿岸街道(镇),根据“一江一河”发展五年规划及民心工程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区岸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按计划统筹推进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

第十九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普陀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亲水贯通所涉及土地的使用权,征收土地、房屋、水工程设施,并依法给予补偿;也可以与沿岸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协商开放亲水贯通所涉及的空间,并视情给予必要补偿。

经协商开放亲水贯通所涉及空间的,沿岸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可以将有关亲水贯通的设施交由相关部门建设和日常管理,也可以按照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自行建设有关亲水贯通的设施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区建管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绿化市容局及沿岸街道(镇)根据滨水公共空间建设导则,对本区岸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进行指导、规范。

第二十一条 沿岸的相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程序、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 设施设置及维护要求

第二十二条 岸线范围内的设施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规范,并满足布局合理、功能匹配、风貌协调和安全舒适等要求,营造可漫步、可阅读、有温度的魅力水岸空间。

第二十三条 岸线范围内的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提高无障碍环境的系统化、智能化水平,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高品质的无障碍环境。

岸线范围内可以因地制宜推动适儿化改造,将岸线的改造提升与儿童游憩娱乐和安全需求相结合,打造全龄友好的公共空间。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当在岸线范围内配置治安、消防、医疗急救以及安全防护、近岸水上救助等安全保障设施。

岸线范围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识导引系统,警示、禁止等安全标识;标识应当明显、统一和易辨识。

在岸线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相关设施公共部位和人员聚集区域,以及易发生人员跌落、淹溺和船舶碰撞等险情的地点,应当设置监控、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好苏州河岸线休憩、观光、健身、交往等户外公共活动功能,提高公共空间服务品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各部门协同加强苏州河沿岸设施管理工作。

沿岸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设施管理维护规定和要求,加强对自有设施的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岸线整体形象。

第二十六条 保洁

岸线保洁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垃圾处置应符合《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规定,创造整洁、优美的陆域空间。

第二十七条 保修

对管养范围内市政设施、绿化设施、防汛墙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视,发现相关病害及设施损坏情况及时上报,并跟踪相关设施维修情况,确保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对慢行步道、防汛墙及其附属设施、雨水进水口、下水道、附属设施及小品等按相应标准进行养护,保障各类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保绿

按照整体不低于园林绿地一级标准的要求进行养护管理,区域内绿植保持整洁美观,节庆和重大活动期间,可适当提升养护标准。

第二十九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河沿岸公共空间的配套服务功能,按照《上海市普陀区苏州河两岸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沿苏州河两侧岸线,应建设满足城市安全、品质生活、休闲活动、公共卫生等要求的功能复合的驿站体系。

第三十条 驿站按照三级体系布局,其中A级为特色服务型驿站,包含基本配套服务功能,提升场地整体公共空间,塑造场地特有空间品质;B级驿站为拓展服务型驿站,包含基本配套服务功能、公共休憩空间及室外拓展活动场地等;C级驿站为基本服务型驿站,包含基本配套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 驿站综合考虑党建宣传、服务、展示、经营等用途,宜配备公共卫生间、母婴服务、无障碍通行、自动售货机、AED急救等设施,卫生间提倡24小时开放,方便市民使用。

第三十二条 驿站运营管理

驿站的环境卫生由经营管理人负责,保持驿站整体环境清洁美观,做到无纸屑、烟头、杂物等垃圾,下水道保持畅通、清洁、无异味,公共卫生间等场所每日消毒。

第三十三条 根据苏州河码头及游船航线的建设发展规划,区建管委、区文旅局应落实对游船码头的属地管理责任,完善游船码头及周边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四条 应加强对沿岸相关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工业遗存、文物的保护,发挥保护对象在公共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等方面的功能,促进活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 普陀区苏州河岸线、驿站日常管理费用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由区财政局审核。

第五章 共享与共治

第三十六条 社会公众在岸线范围内进行活动的,应当按照警示、禁止的标识,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做好个人安全防护,遵守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 限制行为

根据《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在苏州河岸线范围内遛狗、垂钓、放风筝、烧烤、跳广场舞以及进行滑板、轮滑、无人机飞行等活动的,应当在特定区域、时间段内进行,并符合活动秩序要求。

区建管委会同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沿岸街道(镇)等相关部门,根据安全风险、环境影响、区域条件等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包括沿岸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在内的各方面意见,确定限制行为的特定区域、时间段及活动秩序要求,并通过设置标识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告知。

第三十八条 禁止行为

根据《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苏州河岸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安全标识和指示标识、水上救助器材、公共艺术品等设施;

(二)非机动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漫步道、跑步道;

(三)带动力的非机动车、人力三轮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骑行道;

(四)沿岸捕捞;

(五)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六)涂写、刻画,张贴、散发小广告;

(七)晾晒影响市容的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市容环境等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九条 巡查

属地街道(镇)对沿岸的人员活动负有相应管理责任,应当组织开展对沿岸有关活动秩序的巡查工作。巡查人员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限制或者禁止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属地街道(镇)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做好极端天气保障工作,及时对有苏州河水侵入的亲水平台拉设警戒线,采用视频监控或专人值守等方式,防止行人落水。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沿岸综合公共交通体系,建立大客流应对机制,完善交通引导系统和停车引导系统,提高沿岸的交通可达性、便捷性、舒适性。

第四十一条 属地街道(镇)及沿岸居委会可以依托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岸线志愿者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宣传、引导、咨询以及秩序维护等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开展限制活动不符合特定区域、时间段或者活动秩序要求的,及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等予以处罚或予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返   回

本次民意征询已经不允许发表意见!

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