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6年本市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名单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 2016-03-22    来源:普陀环境保护局

沪环保总〔2016〕69号

各区县环保局:
为强化重点排污单位监管,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污染源管理和职责分工的通知》(沪环保总〔2010〕56号)精神,我局决定开展2016年本市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名单更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动态更新原则
符合下列条件且已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应划定为本市重点监管排污单位(部分排污单位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原则的,不重复填报):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区(县)工业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工业企业(市管重点排污单位除外);
(二)列入国控重点监控名单的排污单位;
(三)日直排工业废水量30立方米(含)以上的工业企业;
(四)年VOC排放量1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含沪环保防〔2015〕325号文件中的256家企业);
(五)使用燃煤、重油锅炉或者窑炉的企事业单位;
(六)规模化畜禽牧场;
(七)有重金属(铅、镉、汞、铬、镍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风险企业;
(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以及年危险废物产生量100吨及以上的企业,电子废弃物、机动车集中拆解持证企业;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
(九)二噁英重点行业(废弃物焚烧、铁矿石烧结、炼钢、再生金属生产)排放源企业;
(十)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和出口生产许可企业,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或备案企业,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证加工使用企业,重点环境管理危化品登记备案企业;
(十一)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所在企事业单位、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十二)取水口周边2公里范围内风险企业;
(十三)厂群矛盾突出或根据区域产业和产品结构特点需纳入区县级重点监控的其它企业;
(十四)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五)区县环保部门认为应该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其他排污单位。
二、填报要求
各区县环保部门要结合2014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库以及2015年度竣工的新(改、扩)建工业企业项目,组织污防、环评、监测、监察等部门,按照我局2016年动态更新要求,认真核实更新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名单,保证名单真实可靠,并按照规定的监管要求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报送时间
请各区县环保局认真填写《2016年本市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名单汇总表》(见附件),并于2016年3月15日前将名单(加盖局公章的纸质文件)正式上报我局(同时附电子版)。
联系人:姜晓峰;电话:23115687;传真:23115619
邮箱:jiangxf@sepb.gov.cn

附件:上海市2016年重点监管污染源名单汇总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