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产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16-12-05    来源:普陀环境保护局

2016年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产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对本市产业园区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建设、运营及日常的环境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情况如下:

一、背景介绍

““十二五””以来,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2015年,本市危险废物市内转移处置约40.43万吨,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10.96万吨,较2010年分别上升了41.4%77.6%,有效防范了环境风险。与此同时,一些小微企业的危险废物源头管理能力不足、收集难的问题开始凸显。为解决产业园区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收集难问题,防范环境风险,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职责、服务对象、设施规划与建设、备案材料要求、备案程序、年度评估制度、运营管理要求、危险废物管理台帐、服务信息公开等内容。其中关键内容有:

1、关于基本原则:本办法按照“以产业园区为主体、按规划实施、风险可控、责任明确、监管有力”的原则,要求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应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和企业需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规划及建设,并向市级环保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经市级环保部门备案后,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环保有关要求收集小微企业的危险废物,并规范运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

2、关于收集对象:本办法规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可以收集、临时贮存产业园区内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小于10吨的小微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废荧光灯管、废铅蓄电池等社会源危险废物,并应符合经备案明确的危险废物类别、数量要求。严禁收集贮存反应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3、关于设施规划与建设:本办法规定产业园区应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和企业需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规划及建设,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本办法鼓励产业园区利用园区内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规划及建设。

4、关于备案材料与程序要求:本办法规定产业园区应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首次运营前向市环保局提交备案材料市环保局在收到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备案材料完整且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市环保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同时,市环保局将备案材料移交给市固废管理中心和所在地环保部门存档备查,并作为今后开展环保管理和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5、关于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本办法明确了市固废管理中心和区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并要求建立产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年度评估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在日常检查和年度评估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况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同时应将违法违规情况于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根据违法违规情况可以采取约谈相关负责人、暂停危险废物收集等行政措施。

三、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61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