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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进企业,争当“靠谱”城管人

2023年10月08日 来源: 甘泉路街道

为加强垃圾分类的执法保障,增进垃圾分类的教育宣传,全面落实创城巩卫的相关要求。近日,由甘泉路街道牵头组织,综合行政执法队机动组联合城运中心在西乡路体育场,为体育中心、洛克公园、最益实业等相关负责人,开展垃圾分类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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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专题培训的内容主要由垃圾分类的法律宣传、执法保障、长效管理及后续工作等几方面构成。

会议首先由执法队员龚凌为沿街店铺主体责任人介绍了垃圾分类的基本情况,并结合PPT现场演示,综合营业执照上不同性质的营业主体,图文并茂的介绍收集容器的规范设置,并更直观、具体地展示了四分类的颜色和文字规范;同时要求各管理责任人对垃圾分类的具体知识和内容要有详实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分类清晰。随后,执法队员根据不同程度的违法事项,对执法时涉及的法律依据及处罚力度进行一一讲解,希望各责任主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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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培训旨在进一步夯实沿街商户各责任主体的垃圾分类意识,指导做好有关垃圾分类标志、宣传海报、桶身洁净等方面的注意事项,要求将“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态度入脑入心,同时动员各相关部门积极宣传,落实到位。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对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2、《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

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4、《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需要驳运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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