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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疾、劳动仲裁经历必须提供吗?求职信息采集应取之有度 2025年01月03日

在求职过程中,那些看似普通的求职表格,却可能隐藏着对个人信息的不规范采集。

2024年,普陀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辖区内部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求求职者在具体岗位面试前填写“应聘申请表”、“应聘人员登记表”等表格。这些表格不仅收集求职者的健康类个人信息,如手术史、怀孕情况、隐疾等,还涉及家庭成员、紧急联系人、婚姻状况等家庭信息。部分机构还要求求职者勾选是否曾发生过劳动纠纷或劳动仲裁。

 

法条链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劳动者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严格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

在求职竞争中,本应基于个人能力和素质来评判求职者,而那些与求职无关的问题,却让求职者感到被动和不安。检察官认为,以上以“背景调查”为名义的信息采集,在未完整履行信息采集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收集公民个人隐私,存在过度的嫌疑,容易造成就业歧视,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和平等就业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此,2024年8月,普陀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益心为公”志愿者、人民监督员和区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参与。

听证会上,各方代表对规范收集个人信息形成共识,目前部分企业的做法已经涉及到求职者的个人隐私,不利于保障平等就业权利。

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涉案企业方在未确定具体岗位前,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收集“手术”“怀孕”“隐疾”等健康类个人信息;“家庭成员”“紧急联系人”“婚姻”等家庭类个人信息;“犯罪记录”“劳动仲裁”“劳动纠纷”等司法类个人信息,且未完整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上海市数据条例》等规定,应当依法进行整改。

听证会后,普陀区检察院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以及对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展排查,督促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自查,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行政机关对全区600余家相关机构同步启动工作排查,同时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利用“两微一端”平台将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管与投诉举报热线有效串联,建立了劳动求职环节个人信息保护和反就业歧视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