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普法—— 赠与亲人的房产已经过户,还能撤销吗? 2024年08月22日 来源: 普陀房管

一、案情介绍
原告外祖母诉称:“某房产原本登记在我名下,归我所有。后被告为了其孩子入学便利,我自愿把房屋过户给被告。但现在被告不孝敬且不让我居住,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将房屋重新过户至自己名下。”
被告辩称:“房屋是原告赠与我,并且办理了变更过户,赠与已实际完成,我进行了装修后实际居住了,我并没有说不让原告居住,是原告非要把房产证名字改回去。”
二、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外祖母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过户至被告名下,双方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外祖母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已变更过户至被告名下,房屋权利已经实际转移至被告,故外祖母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及双方陈述,外祖母虽主张被告不孝敬,未向法院进行举证,且被告明确表示愿意接外祖母在案涉房屋同住。法院最终驳回了外祖母的诉讼请求。
赠与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赠与合同中增加被赠与人接受赠与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受赠人有未全部履行义务的行为,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三、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