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学堂丨“闪婚”拿到千万房产99%份额,之后“闪离”,房产如何分割? 2026年09月02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案情简介

  2018年3月,36岁的赵某与23岁的曹某因搭乘“顺风车”相识。相识一个月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月,登记结婚,其间双方父母未曾见面,也未举办婚礼。婚后初期,双方未共同生活。随后,男方把一套价值千万的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也就是把房产99%的份额给了女方。婚后一年零八个月,女方赵某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没有判离。

  此后双方继续分居,一年后,赵某再次起诉,离婚态度非常坚决,曹某看婚姻实在是不能维持下去了,所以同意调解离婚。正式离婚半年后,赵某第三次将曹某告上法庭。赵某手持99%份额的房产证,要求按照登记比例分割房产。

  该套房产,是曹家拆迁所得,原本登记在曹某及其父母三人名下。赵某曾经有过婚姻关系,并且有一个女儿。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赵某提出为了女儿择校更加便利,想将户口迁入曹某家。曹某认为,作为夫妻来讲,将房产份额登记在妻子名下也没什么问题,就决定先劝说父母将房产转到自己名下。可就在曹某父母将房产赠与儿子后,曹某又在老两口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99%的份额登记在了妻子赵某的名下,自己仅留下1%。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夫妻间给予房产的情况,在离婚分割房产时不能简单地只看产权登记比例,对于房屋的来源,以及原被告双方对系争房屋所作出的贡献,都应当作为考虑因素。这套房子是曹某父母老宅拆迁所得,曹某当时未成年,对房子没有任何贡献,赵某更是毫无贡献。如果让赵某拿走99%,两位老人作为房屋原来的产权人和最大的贡献者,很可能会无家可归,这是极不公平的。

  同时,法院还认为,赵某作为房地产行业的从业者,相关经验丰富,在明知房屋来源的情况下,既没有提醒曹某慎重考虑,也没有与曹某父母充分沟通,便接受了曹某出于善意所赠与的房产份额,如果因为曹某的善意,导致其离婚的时候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显失公平。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被告曹某所有,酌定原告可以适当分得系争房产的价值50万元。

  四、律师说法

  婚姻的内核应当是感情,而非利益交换,男女双方不应当抱着算计、攫取对方财产的目的走入婚姻。但感情不能完全替代财产制度,婚姻里既有情感联结,也客观存在财产混同、家务付出、风险分担的现实问题。

  司法实践处理夫妻财产纠纷,并非简单以房产证登记名字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而是综合多项事实进行裁判!法律并不鼓励借婚姻谋财,但也不会让真诚为家庭付出的一方利益受损。简单来说,感情是结婚的基础,法律是兜底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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