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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到长征】公开发在朋友圈的自拍照被别人盗用,能否维权?

2023年10月13日 来源: 普陀长征

你是否有这个习惯,爱在朋友圈里晒自拍、发私照?这是大家记录生活、分享生活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但这个行为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盯上,不仅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还有可能危险也随之而来。

案例简介

李某为自己拍摄了一组精美的写真照片,发到朋友圈后收获了很多朋友的点赞和评论。几日后,有位朋友说在别人的朋友圈、微博、小红书等社交平台上发现了她的照片,并截图发给李某。经过多方问询和调查,得知是李某的朋友擅自盗用下载其照片并散播。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该朋友删除照片并公开道歉。

案例解析

本案中李某拍摄的写真照,李某对其享有肖像权和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开的行为构成侵权。李某的朋友辩称只是觉得好看所以保存了该照片并发布,并非有商用或其他意图,但肖像权的侵权不以商用为前提,任何人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的行为,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构成侵权。

律师指南

对于肖像权人而言,在公开的社交平台上发布自己的肖像照时需注意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包括隐匿证件号码、地理位置等信息,必要时可以添加水印并在发布的同时标注不允许擅自转载、发布。如果发现自己的肖像照被盗用,首先及时固定证据,截屏、录屏或者进行公证,之后及时与侵权人沟通联系,要求其删除照片并道歉、赔偿,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诉至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有使用他人照片的需求的人而言,使用前需征询权利人的同意,获取授权后再使用,尤其是网络上各种照片混杂,有些照片经过多次转载传播,已无法核实肖像权人及著作权人,此时应尽量避免使用这些照片,避免陷入争议纠纷。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可以不征求权利人的同意,但使用时应合理使用,标注来源并且不得丑化照片或编造与照片无关的事实,避免对肖像权人造成不当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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