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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遇到“脚踩酸菜”咋办?律师教你维护权益

2023年03月15日 来源: 长风新村街道

三聚氰胺奶粉、塑化剂珍珠奶茶、“老坛酸菜”、禹洲粉条……央视3·15晚会中,食品安全行业的乱象屡见不鲜。为切实保证公民“吃得放心”,国家通过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以及惩罚性赔偿等相关制度对食品生产者及经营者设定了严格的义务。那咱们居民面临食品安全纠纷时咋赔偿?找谁赔偿?一起看看专业律师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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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时候需要赔?

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因此,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纠纷的关键。虽然目前食品安全的具体标准数量庞杂,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列举的禁止性规定可用作参考依据: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根据上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除最基本的卫生、保质期等要求之外,食品安全标准还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以及特殊食品等相关内容。其中,针对各类食品的具体安全规范数量庞杂,各类标准之间还存在冲突和交叉的情况,因此实务中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认定可能存在分歧。

但是,对于食品超过保质期,包装标签缺乏必要信息等易把握的标准则通常不存在争议。如果消费者以此维权的,商家通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释法案例:

2021年4月,邓某在上海某酒店内购买了8个福鼎白茶紧压寿眉茶饼,并合计付款6224元。该茶饼外包装上标注有品名、类型等信息,但是无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也无生产许可证编号。邓某认为,上海某酒店销售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必要信息的茶饼的行为违法,应当向其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上海某酒店则辩称该茶饼属于村民农家茶园自产自销的农产品而非预包装产品,不需要在包装上注明相关信息。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农产品初加工以及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涉案茶饼为紧压寿眉,属于紧压茶,且其制作需要经过整理、拼配、蒸压定型、干燥等特定工序,与简单的茶叶初加工明显不同,且涉案产品已经过包装,并有净含量标识,故涉案茶饼应属于预包装食品而非农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上应当注明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同时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而观察涉案产品可以发现,其标签中既无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也无生产许可证编号,且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发布时间为2015年7月,而其标注的生产日期则为2012年9月,存在明显矛盾,故本院依法认定涉案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上海某酒店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因此邓某有权要求其按照购物款十倍予以赔偿。

律师释法: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根据上述定义,除了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以及食用农产品以外,市面上出售的大部分食品都属于预包装食品。对于此类商品,包装上应当载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者等信息的标签。如果缺乏上述必要信息的,即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购买到此类产品时,不论是否已经实际使用、是否实际受到人身损害,都有权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进行赔偿。

二、需要赔多少?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

提到食品安全领域的赔偿,大家可能会想到“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等耳熟能详的口诀。其中,“退一赔三”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而“退一赔十”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由于食品属于特殊的商品,同时《食品安全法》的赔偿标准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在食品纠纷中通常适用“退一赔十”而非“退一赔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释法案例:

2015年10月20日,郑某在某儿童食品公司的网上店铺购买果冻一盒。后郑某在食用过程中,发现其中一个果冻存在异物(注:该果冻未拆封),经辨认后发现异物为蜘蛛。该果冻亦为某儿童食品公司生产。双方协商未果,郑某提起诉讼请求某儿童食品公司向其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郑某在被告网上店铺购买的由被告生产的果冻,在食用过程中发现其中一个果冻存在类似蜘蛛状的异物,根据《GB192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3.2感官要求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之规定,案涉果冻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虽然郑某并未食用该有异物的果冻,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食品给其造成了人身损害后果,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故郑某要求被告退还物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判决某儿童食品公司向郑某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律师释法: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进行赔偿。

三、向谁索赔?

惩罚性赔偿的赔偿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此,惩罚性赔偿对于食品的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对经营者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换言之,对于食品生产者而言,只要生产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论其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而对于食品的经营者,只有当其对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观上具有明知时,才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证明经营者具备“明知”往往是食品安全纠纷的难点。

释法案例:

2015年,刘某在某百货商店购买了某品牌开心果20袋。根据该产品包装标识,其脂肪含量为19.7克/100克。随后,刘某将该20袋送往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批产品每100克脂肪含量40余克。刘某据此认为百货商店出售的预包装食品未正确标明成分,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请求百货商店支付十倍赔偿。而百货商店则辩称其无从知晓厂商提供的商品与包装标识不符,不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刘某在百货商店购买开心果,双方依法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现百货商店的商品经检测脂肪含量超标,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是,上述事实明显不属于百货商店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因此,百货商店并非明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不符合其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十倍货款惩罚性赔偿的法定要件。

律师释法:

经营者对经营的食品负有审查义务。司法实践中,经营者如果未履行相应的进货查验义务或是以积极行为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往往会被认定为具备“明知”。上述作为以及不作为通常表现为: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因此,在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纠纷中,经营者并不总是需要向消费者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在维权时亦应当根据案件事实以及法律规定合理选择维权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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