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第2220183024号)

2018年11月2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被处罚人:戚大玲

居民身份证:3424221966XXXX4863

住址:安徽省寿县隐贤镇小桥村乌郢队

经营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靖边路199弄阳光威尼斯三期36号2001室

本机关依法于2018 年8月9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

2018年8月9日,本机关对被处罚人开设在上海市普陀区靖边路199弄阳光威尼斯三期36号2001室的“行医点”进行检查,该“行医点”正在执业中。现场在进门到底左侧房间垃圾桶内查见已使用的“注射用头孢拉定”一盒、“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一盒、“一次性无菌注射器”一袋、废弃针头2件;现场未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调查,被处罚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9日,在上海市普陀区靖边路199弄阳光威尼斯三期36号2001室为她人开展肌肉注射的诊疗活动,且不能提供非法所得有效凭证。被处罚人曾因非医师行医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9月26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人员听告[2018]0013),并于2018年10月15日举行了听证。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零壹佰元整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次处罚信息将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