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第2220183017号)

2018年08月14日 来源: 上海普陀

被处罚人:胡东海

居民身份证:3729301971XXXX5970

住址:山东省东明县XX镇胡庄XX村XX村XXX号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安远路546号3号楼2601室

本机关依法于2018 年5月8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

接举报,本机关于2018年5月8日对被处罚人在上海市普陀区安远路546号3号楼2601室非医师行医进行调查。经调查,被处罚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自2018年3月3日起开始非医师行医,并于2018年5月3日、2018年5月4日、2018年5月5日、2018年5月7日擅自在上海市普陀区安远路546号3号楼2601室对冯X实施静脉注射,并收取非法所得600元整。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5月8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人员听告[2018]0009),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整,没收注射用阿奇霉素0.25g/瓶×4瓶、注射用盐酸氨溴索15mg×10瓶/盒×1盒、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2ml:0.3g×10支/盒×4盒、注射用头孢曲松钠1.0g×10/支×2盒、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3袋、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5支、0.9%氯化钠注射液250ml:2.25g/瓶×6瓶、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100ml: 左氧氟沙星0.2g与氯化钠0.9g/瓶×5瓶、替硝锉氯化钠注射液100ml:替硝锉0.4g与氯化钠0.9g×1瓶、维生素C注射液2ml:0.5g×10支/盒×3盒、维生素B6注射液2ml:0.1g/支×3盒、利巴韦林注射液1ml:0.1g×10支/盒×2盒、葡醛酸钠注射液2ml:0.133g/支×3盒、西咪替丁注射液2ml:0.2g×10支/盒×1盒,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没收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次处罚信息将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