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第2220183016号)

2018年08月14日 来源: 上海普陀

被处罚人:罗玉荣

居民身份证:3604281981XXXX1625

住址:江西省九江市XX县XX乡XX村新罗象XX号

经营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185弄26号103室

本机关依法于2018 年5月10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

接举报,本机关于2018年5月10日对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185弄26号103室的“口腔诊所”进行卫生检查时发现,该“口腔诊所”正在执业中。在室内查见牙科治疗器械1套;查见被处罚人在岗位上,被处罚人当场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经调查,被处罚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至12月在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185弄26号103室非医师行医,且不能提供非法所得有效凭证。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5月10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人员听告[2018]0010),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没收牙科治疗器械1套,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次处罚信息将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