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

2008年09月0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区就业促进中心、相关培训机构:

为做好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工作,我区于20061月制定了《普陀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援助工作实施办法》(普劳发[2006]6号),通过两年多时间的实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中高层次的培训逐年上升。为进一步鼓励失业、协保和在职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调动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积极性,结合本区实际,对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本区常住户籍的失业、协保人员参加中高层次培训(含模块教育200小时以上的),经鉴定合格,一年可享受一次出勤补贴,原标准为每人150元,调整为每人200元。

二、职业培训机构原补贴标准:本区失业协保人员参加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中级每人补贴100元,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每人补贴150元,调整为:本区失业协保人员参加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中级每人补贴150元,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每人补贴200元;

三、原A级资质和特色专业培训机构对本市户籍学员实施高级工培训的每人补贴50元,技师100元,高级技师150元,调整为:被评定为本市职业技能培训示范项目的,培训机构对本市户籍学员实施示范项目内专业培训的,高级工每人补贴100元,技师150元,高级技师200元。

四、对已取得培训项目高级及以上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该培训项目高级及以上培训的第一个班(不低于20人,不超过30人),劳动保障部门与培训机构可签订单班协议,经鉴定合格,本市户籍的失业协保人员可享受政府100%的培训补贴,在职职工可享受50%的培训补贴。已享受政府第一个班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和个人当年不再享受政府其他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以市2008年度补贴培训目录补贴标准进行核算。

此次调整培训补贴标准执行时间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