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陀区对创业带动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

2011年03月0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区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文件精神,加大扶持创业的力度,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现就本区实施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补贴范围
  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普陀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以及在社团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创业组织”),可根据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情况,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分公司等企业分支机构及劳务派遣机构除外)。
二、补贴条件
  创业组织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是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的劳动者;或入驻普陀区开业园区及青年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35周岁以下青年大学生;或在当年度稳定本市劳动者就业6人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创业者。
  (二)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按规定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
  (一)按实际招录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数和社会保险缴费月数,给予创业组织一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缴费额的50%。
  (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起的24个月,每家创业组织社保缴费补贴累计金额不超过7万元。
四、补贴申请程序
  (一)创业组织可在每季度的首月提出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
  (二)创业组织应携带以下材料,向注册地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缴费卡原件及复印件;
  4、《普陀区创业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5、《普陀区创业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明细表》;
  6、 其他相关补充材料。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对创业组织注册登记日期、从业人员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时间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补贴金额、补贴期限和社保缴费支付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批。
  (四)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同意,将社会保险费补贴拨付至创业组织社会保险缴费卡帐户。
  (五)以上保险费补贴所需费用从我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其它
  (一)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转制社会保险费补贴、创业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上三项不能重复享受;
  (二)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