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普陀区企业工资合理增长的实施意见

区各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合理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综[2011]75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实行企业工资合理增长的范围
  凡注册在本区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属上级集团管理除外)、集体企业、原实行自主决定工资的企业。
  二、 企业工资总额调整的方式及调整幅度
  (一) 本区企业工资调整的方式:
  根据本区企业职工分布状况及生产经营的效益情况,就企业员工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水平,参照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要求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同时企业内部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职工工资分配方案。
  1、 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2010年人均工资结算数额、职工平均人数(不含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下同)核定。因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调整等因素,而增加企业工资支付数额较大的,增加部分可核入基数。
  当年新成立企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可参考上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或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集团公司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按范围内企业的人均总额基数、职工平均人数加权平均核定。
  2、 人均新增工资
  企业应综合考虑经济效应、职工工资水平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等情况,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人均工资水平等,对人均工资调整幅度。
  (1) 企业人均实现利润以上年财务决算数为基数,企业人均利润增长的,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按13%确定,其中人均实现利润超过13%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适当增加;低于13%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应适当下降。企业人均实现利润下降或亏损的,人均工资增长可按6%安排,其中人均实现利润虽然下降,但盈利水平仍处于行业领先或者净减亏达到13%以上的企业,人均工资增幅可增加1-2个百分点。
  (2) 由财政给予政策性亏损项目补贴的企业,在完成市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前提下,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按13%安排,计算基数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或2010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就高确定。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企业,可继续参照执行。
  (3) 政府性投资、开发、建设的企业,在完成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当年考核指标、目标任务的前提下,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按13%安排。
  (4) 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低于本市2010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人均工资增幅可按上述原则确定后的150%安排;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为本市2010年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人均工资增幅按上述原则确定后的80%安排。
  (5) 按上述办法确定的人均工资增幅,一般不超过18%,不低于6%。生产经营不正常、亏损或人均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人均工资增幅可低于6%。
  三、 操作程序
  企业(集团)公司及本市企业填好 ?2011年企业按增长指导线增长工资情况申报表?一式四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在2011年11月底报送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抄送区税务局。
  (一) 实行按增长指导线增长确定人均工资增长幅度的集团公司,应在申报额度内对下属企业的工资进行分配,各企业工资发放的合计数,不能突破集团公司当年确定的工资总额数。
  (二) 已经申报的工资额度,一般不作调整。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应按申报程序提出书面报告,由审核部门视情况作出调整。
  (三) 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已经确认的数额内实际发放数为限。
  四、 其他问题
  (一) 企业职工人数,以本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保、综保的人数为准。
  (二) 企业使用的外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聘用退休人员、使用外单位征地人员等,列入特殊用工人员范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从2011年12月底开始对企业特殊用工人数进行核定。经区人社局核准下发?关于核定2011年普陀区企业特殊用工人数的通知?,报区税务局进行核定工资支出。考虑政策延续性,一般核定一次使用二年。凡2010年已核定过劳务人数的,今年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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