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2012年01月1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各镇、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8号)文精神,经区政府同意,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标准为:由目前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为1180元,每人每月增加180元。